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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被告 律师不再受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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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节约能源法,和城乡规划法草案。其中,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法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个人律所首次“入法”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我国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收到抗诉30日内须作再审裁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节约能源法

能源职工不得无偿使用能源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新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节能法还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法对此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新华社、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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