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重拳打击滥发讯息 最高罚款50万元
央广网
中广网香港10月26日消息(记者王权)香港特区政府26日刊登宪报公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简称《条例》)的第二阶段及《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将于2007年12月22日起生效。任何人士如不遵从执行《条例》,第一次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10万元,第二次和其后定罪的最高罚款为港币50万元。
根据《条例》的第二阶段,非应邀电子讯息的发送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讯息中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及取消接收选项;二、发送预先录制话音讯息和传真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三、履行收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得向已载于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的电话、传真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香港电讯局局长将会分别设立传真、短讯和预先录制讯息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登记他们的电话和传真号码,以知会所有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人他们不欲接收此类讯息。
特区政府今天还委任冯柏(木+柬)及翟绍唐为非应邀电子讯息(执行通知)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负责处理反对电讯局长所发出的执行通知的上诉。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于2007年5月获立法会通过,以规管发放商业电子讯息。所有具有香港联系的电子讯息,包括电邮、传真、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短讯或多媒体讯息等,均受《条例》所规管。《条例》的第一阶段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以规管用不正当手法发送讯息给大量收讯人的行为,以及禁止诈骗和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