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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掉河身亡 河管处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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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88岁高龄的杨大爷不慎跌入河中身亡。其家属认为,出事河段没有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遂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下称河管处)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为第二被告。

昨日,金牛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河管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河管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死者杨大爷的家属起诉称,去年10月19日早晨7点左右,杨大爷行经为民路与二环路北一段交汇处路口时,脚下打滑,不慎跌进3米多高的西南交大排洪河中,后被救起,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致使呼吸、心跳骤停。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事地点的河堤设计于20年前,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根据当时的设计规范设计此桥梁和河堤,并没有过错。河管处作为管理部门接手管理,对事发河堤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过错。“但河管处在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法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范围的扩大,事发河堤的基本功能已由排洪、灌溉转为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事发河堤周围是交通通道而且人流拥挤,河管处作为管理者,应当积极以作为的方式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如果需要增加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也可通过宣传、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最大限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死者在途经桥梁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担责70%。

那么,是否所有掉进河中的人都能获赔?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如果河道管理处能证明不存在管理瑕疵,比如在危险的地方设置了警示标志,有曾经向政府修缮检修河堤的报告等行为,那么河道管理处就不存在管理瑕疵,就可以不负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金牛法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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