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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智与情感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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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 博士

前些日子,我搭乘大韩航空公司飞机到国外开会,为了乘客能够打发漫长旅途,班机上放映一部至今我也叫不上名字的韩国电影。电影符合韩剧的一贯套路,贴近日常生活,演员演戏自然,典型的韩国景色。去年我在韩国长住了一段时间,对这些不算陌生。可以想见,旅途疲劳再加上审美疲劳,开始难以做到盯着字幕全神贯注地看下去。不过,电影情节逐渐让有一搭无一搭瞄上几眼的我入了戏。

故事描述的是某女被害人对犯罪人充满了仇恨,纵使罪犯已经入狱,她仍然无法释怀,恨不得对其食肉寝皮。社区居民眼见被害人身陷愁苦愤懑而无法自拔,尽管同情但爱莫能助。社区教会的基督徒们不忍被害人成为迷途羔羊,在牧师的引领下向她传教。我们知道,基督教倡导宽容,主张“爱你的仇敌”,敌人打完你的左脸,你要把右脸给他。被害人在教徒们的说服下,态度发生了转变,不知道是出于宣泄还是感动,一个人在教堂里号啕大哭。此后,她不再是一个嚷嚷着要报仇的偏执狂,而是转变为一个低眉顺目、温良贤淑的女教徒。她表示被基督舍身为人的精神所呼招,愿意到监狱宽容犯罪人,一起分享对神的感动。教徒们和她一起手捧鲜花到监狱。她原本想当面表示和解与宽容,不料犯罪人说自己在监狱已皈依上帝,天父已经宽恕了他这个迷途浪子。眼见自己的宽恕计划无法实现,被害人将鲜花掼在地下,发泄对上帝的不满。“宽恕是我的权利,上帝你有什么资格赦免他!”自此,她对犯罪人的仇恨有增无减,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仇恨对象——上帝。在基督徒的聚会上,她偷偷在CD机上高声播放歌词为“骗人”的流行歌曲,压住了牧师讲道的声音,弄得大家尴尬不堪。同时,她开始勾引社区里的男子。这样,一个“疯狂的坏女人”弄得社区鸡犬不宁,社区和谐已经荡然无存了。

影片让我见证了仇恨的巨大破坏力,当然,被害人不依不饶的态度让她自己也深受其苦,正如尼采所说:“没有任何东西能比愤恨的情感更快地耗尽一个人的精力。”那么,应当如何化解仇恨,走向和谐呢?国外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在克服传统报应性司法模式方面集中体现三个意义:一是在形式意义上,它确立犯罪人、被害人、社区(社会)三方沟通机制以及三方诉讼构造;二是在实质意义上,它鼓励犯罪人、被害人、社区有关主体充分的参与和协商,在确定充分和直接的责任的基础上,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创伤的温暖的优化方案,有利于弥补被害人伤痛、修复社区秩序、促进犯罪人矫正;三是在时空意义上,刑事和解成为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一种重要和有益补充,它的出现,以尊重刑事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点,指出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方向。可见,当今各国主张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刑事和解是出于上述原因的理性选择。

尽管刑事和解有诸多好处,人们对其赞扬有加,对它的认同是出于理智。传统刑罚理论集中于讨论应当如何处置犯罪人,未关注被害人所遭的不公正待遇,而刑事和解克服了上述缺陷。但是,现代刑事诉讼由国家公诉代替了被害人私诉,检察官综合考量包括被害人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进行刑事追诉。这样,被害人的复仇欲望受制于公诉方而无法尽情释放。不要忘记,被害人是犯罪后果的直接承担者,身受犯罪对其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犯罪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促使被害人产生恢复心理平衡的内心需求,可以说,要求复仇是其参加刑事诉讼的强烈动机。被害人的复仇心理由于其潜在性很容易被忽视,即使注意到了被害人的心理,假如对这种心理缺少细致关照,也会酿成恶果。心理学大师弗洛伊德认为,在人的各种情感当中,爱和恨是最强烈的情感,它们和其指向的对象密切相关。仇恨这种情感需要一个对象。通常人们会想攻击报复仇恨的对象,假如这种情绪压抑下来得不到排解,有机会它会像喷发的岩浆一样伤人。埃斯库罗斯也说,“复仇,永久的潜伏,绝难赶跑。”复仇心理如果化解不了,被害人往往面临“二次受害”甚至向犯罪转化的情形,就像那部韩国电影所描述的那样。

霍姆斯说过:“法律起源于复仇。”换言之,复仇是报应刑的正当基础。刑事和解希望通过加害人积极赔偿及真诚道歉而获得被害人谅解。但是,我们应当重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心理及情感的复杂性。也许在某种特殊环境、特定因素下,被害人接受赔偿,愿意和解,将复仇压抑到了潜意识。但是,如果时机合适,压抑的复仇情感会更猛烈反弹。不要僵死地认为,将加害人送进监狱效果不好,会损害双方和解及社会和谐。有时候,加害人接受监狱矫治,反而可以真正反思对被害人的伤害;被害人实现了复仇愿望,反而为双方真正和解打下基础。加害人出钱赔偿后假意道歉所实现的虚假和解是难以长久的。

总之,理智告诉我们:刑事和解符合刑事诉讼改革方向,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被害人复杂多变的情感因素,应当强化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以及对加害人的教育矫正。刑事和解应当注重关照、体恤被害人,否则,过分看重金钱赔偿的作用,忽视被害人的复仇情感,会因此付出不小代价。

许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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