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真能“罚十”?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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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民李先生致电时报报料热线称,他和女友在市区某商场购物时,由于手上拿了较多的物品,于是,他将所选购的5包旅行装洗发水放进了口袋里,打算到收银台时再拿出来付款。由于他的粗心大意,付款时他忘记了口袋里的5包洗发水。当付完款来到出口处时,从后面快步赶上来的商场保安将他们拦住。李先生这才想起口袋里的几小包洗发水没付款,他马上表示歉意并准备立即补交货款。但该保安坚决不同意,并说商场有规定,李先生要交罚款。李先生多次解释他并非故意,但该商场仍不予放行。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交了商场规定的50元罚款。
事后,李先生越想越气愤,他认为,5包洗发水价值不过5元,商场却罚了他50元。而且商场不是执法机关,根本没有罚款的权力。
连日来,记者分别走访了惠州市区的部分商场、超市及书店。记者发现,目前市内一些大型超市并没有“偷一罚十”的警告语,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提示性语言。诸如“商品有价、道德无价”、“拿完东西,别忘了付款”之类的标识。而其他部分中小型超市及书店仍将“偷一罚十”的警告语置于显要位置,有的在店铺大门口,有的在收银台附近。众多超市商家表示,为了防止商品丢失,他们除了张贴警示性标语,还通过加强保安巡查、增添监控设备等多种措施来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
市民意见
商场无权处罚
对于部分商场、超市、书店在显要位置标明“偷一罚十”警示语的行为,多数市民都很有意见,认为这样的标识看了让人觉得不舒服,是对消费者人格极大的侮辱。“觉得自己好像成了被监视的‘小偷’。”市民钟小姐在看到“偷一罚十”字样后,气愤地对记者说,有些市民是一时健忘而没有付款,这样被罚很冤枉。而即使是小偷在商场偷了东西,商场也没有处罚的权力。
商家说法
震慑偷盗行为
对于在店铺内标明“偷一罚十”的字样,商家也有自己的说法。一些商家认为,悬挂警示语之后,的确少了不少偷盗行为。“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顾客是因一时疏忽而忘记付钱的,但顺手牵羊者还是属于多数,被当场截获后,他们便以‘一时忘记’为借口进行狡辩。”一商店老板说,没有偷盗想法的顾客是根本不会在意这些提示的。
部门说法
不具法律效力
商家所制定的“偷一罚十”标识到底有无法律效力?记者就此走访了惠州市消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家张贴的“偷一罚十”标识属于自行设定,该设定没有法律效力。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相关部门提醒商家,如遇小偷盗窃商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而不能以非法手段擅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