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客法苑 30读者问不停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昨在两小时内为读者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
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张剑律师和余珏莹律师昨日做客本报法苑工作室,从昨日下午2时起,两名律师在两小时内共为30余名市民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因热线火爆,许多市民一直排队等候。其中,市民高先生为了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问题,在电话旁等待了许久。得到满意答复后,他还特意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买房故事。
○热点问题 律师把脉
买二手房避税 谨防“出血”
市民高先生告诉记者,他来成都已经5年,现租住在武侯区。前几天,他在二环路东一段看中一套去年建成的电梯公寓,对方要价60万元。“凡购买不满5年的二手房,再次交易要按照差价征收5.5%的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须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卖方告诉高先生,这些钱必须由他承担,这让高先生十分为难。
此时,高先生的同事给他介绍了一种“合理避税”的方法:“你可以跟卖方去公证处做个公证,确定房屋买卖关系,然后暂时不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等征税期过了再办理过户。”高先生觉得办法可行,但是心里还是没底。得知律师将做客晚报法苑工作室后,他特意打电话进行咨询。
“只公证而不过户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房屋产权的转换必须以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买卖协议虽然签订生效了,但房屋所有人仍然可以一房二卖,选择价高者。”张律师说,公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保证买房人能够拥有该房屋的物权,一旦卖方将房屋过户到其他善意第三人名下,买房人就只能要求卖方退还房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幸好法苑律师提醒我,不然可能要挨‘晃事’哦。”昨日下午,高先生对记者说。
○答疑选登
刘女士:我婚前以按揭的方式买了一套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和丈夫共同支付月供。现在我们要离婚,这部分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张律师: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杨先生:我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我在工作中出现了一次错误,单位以此为由将我解雇,请问这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张律师:造成“错误”的原因和结果有很多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达到法定的条件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陈小姐:我男友出资给我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这套房在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余律师:如果是属于赠与关系,该房产在婚前如没有特别约定,这套房就是你的个人财产。
林女士:最近,我楼下的邻居想将住房改成商铺,这样肯定会影响我的生活。我想咨询一下,他有没有权利那样做?我可不可以告他?
余律师:如果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房屋用途不能变更。如果你的邻居将住房改为商铺,你作为相邻关系人,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罗女士:我丈夫和他前妻离婚时,法院判由他的前妻抚养女儿,但后来孩子一直跟我们一起生活。将来我老了,这个孩子是否对我这个继母负有赡养义务?
余律师:这个女孩已和你构成了事实上的继母女关系,只要你承担了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你的继女,将来她也应对你承担赡养义务。
王先生:我跟女友有一个非婚生子,后来女友嫁人了,孩子也不见了,我怎么都找不到这个孩子,应怎样追究女方的责任?
余律师:你们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找不到女方,你可以控告她遗弃罪。
舒先生:我与别人的债务纠纷于2004年经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我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偿还能力,虽经法院多次努力但至今仍未执行。请问判决会不会因为时间长了而失效?
张律师:不会,无论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都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但是如果出现可终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将会根据情况裁定终止执行。
郭先生:我借钱给朋友开公司,但我们签订的不是《借款合同》而是《入股协议书》,并约定风险共担。现在公司倒闭了,我能让朋友还钱吗?
张律师:借款是否能收回主要看你的行为是投资行为还是借款行为。如果认定为投资,那么你就应该承担投资不能收回的风险。如果你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名为入股,实为借款”的债权人,那么你就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首席记者 杨为为 见习记者 袁钲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