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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血案一死者家属获38万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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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荔法宣)十来名酒吧保安为了“罩场子”,手持大砍刀追杀前来滋事的8名男子,造成两死六伤——这就是震惊社会的2004年“9·15”芳村血案(注:芳村区现改名为荔湾区)。鉴于死者动手在先,近日,法院判决3名伤人保安和酒吧老板承担90%的赔偿责任,连带支付赔偿金约38.4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开招募和管理被告亢某兵、夏某均8名人员,受聘于陆居路芳村文化宫附近的鼓X酒吧,负责保安。鼓X酒吧内藏有多把开山刀等管制工具。

2004年9月14日晚,杨某开估计客人冯某可能会带人回酒吧报复,即调集亢某兵、夏某均以及具体身份不详的“阿旺”、“阿明”、“湖南人”等多名“内保”在该酒吧“看场”。果然,冯某带领芳村区(现改名为荔湾区)花地街花地村的民兵郭某波等到该酒吧找工作人员唐某论理,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杨某开劝阻未果,被害人冯某与被害人郭某波等人持铁水管开打。被告亢某兵、夏某均以及“阿旺”、“阿明”、“湖南人”等遂拿出开山刀等刀具,共同追砍被害人郭某波等8人,造成两死一伤。

另查明,鼓X酒吧的使用场地是向被告广州市芳村工人文化宫承租的,双方并非挂靠关系。

郭某波在血案中丧命。2007年年初,郭某波的父母妻儿向荔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伤人者杨某开、亢某兵、夏某均告上荔湾区法院,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款合计人民币48.79万元。

近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害人郭某波有一定过错。被告亢某兵、夏某均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开对斗殴的发生起组织作用,即使有劝止双方吵架的行为,但不能视为没有斗殴故意的意思表示,且放任亢某兵等人持刀伤害被害人,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被害人郭某波应担责10%;被告亢某兵、夏某均、杨某开等应共同承担90%的过错责任,共同赔偿384695.84元给原告;由于鼓X酒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股东李某明、卢某洪、吴某森、吴某坤应向本案四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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