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O车主索赔“事故贬值费”败诉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顾文剑通讯员卫建萍陶玲
原价12万元的POLO车在车祸中受损,重修后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遂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贬值费”。近日,市一中院以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诚信原则等观点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POLO车车祸后贬值4万
去年年底,陈女士的丈夫驾驶POLO车,沿延安高架路从西向东行驶至中春路时,发生三车追尾事故。被夹在两车之间的POLO车头尾均受重创,警方事后认定,追尾的一辆大客车负事故全责。经警方调解,事故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大客车所属单位赔偿陈女士车辆修理费。
随后,陈女士请二手市场对修理后的POLO车进行评估,结论是爱车因这次车祸贬值4万余元。伤心的陈女士将大客车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1万余元和贬值损失、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7万余元。
法院判决有两大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当事人在警方主持下,已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陈女士在此之外又诉求贬值损失费,推翻其原意,有违诚信原则。
此外,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法院认为陈女士的POLO车经修理后,已经恢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此为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而按照情理,汽车市场对于出过事故、经过修理的车辆,在性能、安全性上多存疑虑,估价当然比未发生事故的车辆要低。
法院据此认为,贬值只在出卖汽车时才会发生,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就本案而言,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有出卖之意图,因此,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