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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涉黑大案19名嫌犯被指控8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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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顺打出手

被指控罪名:寻衅滋事罪

该组织层次分明,李其雄是组织者、领导者,控制、操纵着整个组织所有成员及其活动。组织成员间上、中、下三层自觉服从。平时分别活动,出事后紧急纠集,随叫随到。该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形成许多未成文的规定,约束着组织成员的活动,并通过各种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使得组织结构紧密。该组织进行大规模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左手戴统一的白手套,使用统一的作案工具做标识。

案例1:2006年6月28日晚,“四叔”(另案处理)在大学路迪隆娱乐城因停放车辆与保安发生争执。“四叔”将情况告知被告人李杰,李杰出面要求该娱乐城董事长拿9800元摆平此事。未果后,李杰叫来几十人,每人发单只白手套和木棍,准备与对方群殴。后因民警赶到,群殴没有得逞,李杰用开赌场的7000元支付召集来的人员的交通费。

案例2:2006年6月29日晚,“老窝”(另案处理)将轿车停在东葛路搜索酒吧停车位,但并未在该酒吧消费。该酒吧保安劝说无效后,与“老窝”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张志强得知此事后,通知李杰等100多人赶到现场,用铁锤、铁管、木棍等将酒吧的招牌、玻璃门、酒柜等物砸烂,经鉴定损失达3万多元。砸完后,“老窝”和张志强向参与者发放人民币1500元作为报酬,并于第二天在一家饭店举行“庆功”宴,宴请部分参与人员。

干扰经营索钱财

被指控罪名:敲诈勒索罪

该组织中的部分成员,分别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秀灵、友爱、秀厢4个面积共23.5平方公里、总人口达28.8万的自然村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在村内租房居住,并以居住地为中心,不断向外扩展势力范围,大肆开设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强收保护费、吃霸王餐、无故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1:2006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其雄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多次指使其组织人员无故对天骄娱乐城的顾客进行殴打,制造混乱。该娱乐城董事长为了维持正常营业,被迫让李其雄担任外联经理,短短3个月时间,李其雄从中获利3万多元。

案例2:2006年7月20日左右,“八哥”(另案处理)等人在秀灵路东三里一游戏机室玩游戏时,用工具勾游戏币赢取了4000多元。游戏室员工王某发现其作弊后,与“八哥”发生争执。“八哥”将情况告诉该组织成员后,该组织多名成员对王某进行威胁,王某被迫给其4500元。

寻不着人就毁物

被指控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据友爱、秀厢村周边的群众反映,自2006年上半年以来,该组织40至150个博白籍的成员长期在友爱花园附近租住。这些人不但开设赌场,还经常向一些不是他们开设的酒吧、赌场、菜市、摊点、电子游戏室等收取保护费。这些人有枪支,平时出入都带有刀、棍等凶器,如果不给保护费或者反抗,他们就组织几十人去砸场、殴打他人。这些人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召集上百人去打架,横行霸道,群众无不痛恨。

案例:2006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熊月武、“地主”等人在友爱北路宁仔大排档吃饭时,与一伙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追打。他们将此事告诉组织,该组织一伙人来到大排档,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砸坏大排档里的电冰箱、冰柜、消毒柜等,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5404元。

无钱还贷便扣人

被指控罪名:非法拘禁罪

2005年10月份,李其雄收留了刑满释放人员李杰,并让他免费入股赌场,李杰则大肆网罗博白籍社会闲散人员,在赌场护赌。隔年,冯锋来到南宁后,李其雄在一家酒店为他开房长期住宿,并同意冯锋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不断发展后,该组织由起初的赌博犯罪集团逐步形成了以李其雄为首,人数达100多人,构成稳定、骨干成员固定、成员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案例1:2006年5月,被告人冯锋在友爱村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有3人欠了1万多元。冯锋遂组织人员,将其中一人非法拘禁至秀灵路状元坡大酒店,直到第二天有人拿钱来才放人。

案例2:2006年6月7日,林某因欠高利贷,被该组织人员押至南宁市永凯大酒店。期间一直有人看守,威逼林某还钱。林某的妻子报警后,林才于第二天晚上8时许被公安人员救出。

买来枪支私自藏

被指控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该组织以聚敛大量钱财为基础,以犯罪组织的势力为后盾,不断开设赌场并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看风。该组织开设的赌场势力强、赌资大、赌徒多,在“赌博行业”内名气很大,许多赌徒慑于李其雄的恶名而巴结他,使得该组织的赌场客源不断。而李其雄则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甚至私藏枪支来获得更大的安全感。

案例1:2005年9月,被告人李其雄用700元向“光头七”(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支枪及两发子弹,并将枪藏在自己住处电视机后。后来,李其雄将枪交给被告人李杰,后又经多次转手,到了被告人刘少华手中。刘少华怕被人发现,将手枪及子弹藏在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一花圃里。后被发现后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人死亡的杀伤力。

案例2:2006年5月,被告人黄厚文从友爱村“阿牛”(另案处理)处要了一支枪及两发子弹。7月,黄文厚将枪藏在女朋友处,8月16日,公安人员搜查时缴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能正常击发。

偷盗一辆摩托车

被指控罪名:盗窃罪

案例:2006年6月5日晚,被告人李景义伙同庞兴军、庞胜(另案处理),在明秀东路广西中医学院偷得一辆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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