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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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为妥善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加快实现“全民医保”,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唐医组[2004]1号)《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修改完善。《通知》由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于10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通知》所指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户口在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年龄女18周岁(《通知》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至50周岁、男18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用人单位人员、以各种形式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五区户口以外,原随单位在市本级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通知》在市本级续保。
非本市户口、工作地点在五区、从事灵活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毕业证和从业证明在市本级参保。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通知》制定修改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户口在本地,未曾在本县区工作、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纳入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两档缴费标准和待遇中任选其一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从下列两档缴费标准和待遇中任选其一。
A档:建立个人账户。以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及待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B档:不建个人账户。以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5%,享受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待遇。
按A档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本人退休统筹养老金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划拨比例相同。
按B档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本人退休统筹养老金的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不变。
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在6个月内通过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接续医疗保险,超过6个月时要执行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医疗保险自行中断。灵活就业人员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重新缴费时需补足欠缴费用。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执行6个月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中断缴费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再次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由医疗保险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限记入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办理医疗保险的,失业期满后,可通过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限不记入缴费年限,失业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医疗保险缴费中断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执行6个月等待期。
保费缴纳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人员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至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于下一年度1月5日前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灵活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变化情况在缴费期间调整缴费档次,但距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10年时,不得由B档转为A档。
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保一年后申请《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管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时,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报记者: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