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夫妇用借条入“干股”续:两行贿人一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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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益阳9月24日讯(通讯员 刘剑 喻勇刚)继湖南安化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受贿案一审宣判后,近日又从益阳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该案中行贿人李军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一行贿人刘善安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人还分别并处没收非法所得50万元与40万元上缴国库。
至此,这起由安化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湖南“干股”受贿第一案中的相关涉案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到9月23日上诉期满止,李军、刘善安均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十万“干股”衍生百万
2001年12月,廖家坪锑钨矿决定将该矿八宝山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投标,被告人李军以向该矿上交1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了合同,李军与另一合伙人刘善安成为两大股东。
八宝山工区正式开工后,时任廖家坪锑钨矿矿长高力初之妻罗腊梅找刘善安要求入股。刘善安与李军商量后,认为罗腊梅是矿长的妻子,以后承包方面许多事还要矿长“关照”,决定在原来配股的基础上,另加10万元空股的分红比例给罗腊梅,并确定在刘善安名下分红。就这样,在李军出资40万元,刘善安出资60万元的情况下,双方签定了110万元进行分红的合伙协议。为掩盖罗腊梅入干股的事实,刘善安与罗腊梅商议,由罗的小女儿高某向刘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罗腊梅将上述情况均告知了高力初。在没出一分钱情况下,高力初夫妇摇身一变就成为了八宝山工区的股东之一。
截至2005年11月,李军夫妇以分红的名义,先后于2004年8月18日、2005年9月9日等时间,4次在某储蓄所以罗腊梅的名义存入人民币共计55万元,罗腊梅均予以收受。2006年4月,李军夫妇又以分红的名义付款54万余元,在长沙购买了两间写字楼住房送给高力初夫妇。高力初予以收受,并以其小女儿高某的名义签订了买房合同。也就是说,在短短四年的时间内,李军、刘善安以入股分红的名义,向高力初夫妇行贿了一百余万元。
受贿人心安理得,行贿人忐忑不安
在明知妻子罗腊梅在八宝山工区入有干股的情况下,高力初仍利用矿长的职务之便,大肆为李军等人谋利。此时的高力初,其身份俨然不再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员”,倒更象是李军等人的“代言人”,甚至是一名与国家讨价还价的“生意人”。在高力初夫妇看来,收取李军等人的巨额分红是自己理所当然的“劳动所得”。
而此时的刘善安等人却忐忑不安,一方面为能轻而易举得到矿长明里暗里的“关照”而欣喜不已,另一方面却又为担心东窗事发而惶恐不安。据刘善安供述,自己曾多次却说高力初夫妇放弃“入股”,但高力初均不置可否。2003年1月,罗腊梅的10万元干股分红5万元。对法律规定颇为“熟悉”的刘善安知道,5万元是司法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一个“坎”,便扣下利息1200元,只给罗腊梅现金4.8万元。但罗腊梅似乎不领刘善安的“情”,因担心刘善安“嘴巴不稳”将其入干股一事说出去,2003年4月,她将10万元干股又转到李军名下,并告知了高力初。
行贿十万还是百万,庭审辩论激烈
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对法律颇为“熟悉”的刘善安抛出了自己的辩解。认为自己在2003年1月只送了高力初夫妇4.8万元。而李军和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行贿金额应该认定为10万元,而非高力初夫妇收受的一百余万元。
法庭上控辩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安化检察院检察长符大欣,则表示:根据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所以,本案应该按照检察机关查实的一百余万元定罪处罚。
最终判定行贿数额为114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控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军、刘善安送给高力初夫妇的空股,既未实际出资,也不存在股权登记与股权转让,仅仅是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送给其财物,故认定其行贿的金额为高力初夫妇实际所得的“红利”,即114万元,而不是10万元。被告人刘善安经手送的财物虽然只有4.8万元,但其参与了全案的策划与操作,不能据此而否定他对全案应负的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行贿人李军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一行贿人刘善安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人还分别并处没收非法所得50万元与40万元上缴国库。
稿源:红网 作者:刘剑 喻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