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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患精神病 两弟争房产权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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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杨克元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兄弟两人为争精神病大哥的房产权而打起了官司,昨天闵行区法院判决,这套房屋由小弟履行监护权。法官还指出,小弟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其在监护期间对大哥的利益进行损害,二哥亦可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决。

大哥为闵行区银都路上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房屋实际由二哥占有并对外出租,房地产权证亦由二哥保管。因大哥患有精神分裂症,自1999起由小弟将其接至沛县同住,大哥病发后,于2002年6月起在徐州东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二哥曾向小弟交付过房屋租金。

今年6月27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决大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月12日,当地居委会指定小弟为监护人。

小弟作为法定代理人诉称,大哥因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1999年由自己将大哥接至江苏沛县同住。期间,因大哥病发,长期在徐州东方人民医院治疗。后因大哥被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自己被居委会指定为监护人。银都路上的一套房屋产权是大哥的,但一直由二哥占有使用,并出租牟利。大哥一直要求二哥迁出并返还产权证,但均遭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二哥立即迁出房屋并将房地产权证返还大哥。

二哥辩称,大哥在去江苏前,一直由自己照顾,自己才是大哥的监护人。当初,为了大哥的房屋动迁,由自己直接经办了动迁谈判、办产证、交税费等过程,从而保护了大哥的合法利益。此后,他还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所得租金也是主要用于大哥的开支。目前,小弟居住在外地,由其管理涉案房屋并不适宜。该房屋是大哥的生活保障,小弟意在出售上述房屋,故自己坚决不同意,也不同意小弟所代表的诉请。

法院认为,小弟依法定程序取得大哥的监护人资格后,有权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以大哥的名义要求二哥将其占有大哥的房屋及房地产权证返还。小弟所代表大哥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哥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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