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私自解约被判赔10万
长安街知事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在供货方天津市济中神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神宁)单方解约后,北京神宁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宁)将其告上法院。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令天津神宁赔偿北京神宁10万元损失。
北京神宁称,2004年4月,他们与天津神宁签署营销市场协议,约定北京神宁享有“神宁”产品在北京等地的独家经销权。之后,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开拓市场,取得了很好的业绩。去年3月28日,天津神宁却以配错药的名义将北京神宁已支付了货款的80箱产品调回,此后要求北京神宁不得经营“神宁”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双方就此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天津神宁又于去年5月8日书面通知与北京神宁解约,并单方在报纸及产品包装上发表声明,称已终止北京神宁经销“神宁”产品的权利。
天津神宁称,公司取消北京神宁的营销权是因为对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以“神宁”名义销售了其他产品,已构成违约。
市二中院认为,天津神宁未能证明北京神宁以“神宁”的名义销售与神宁产品相似的同类产品,北京神宁不构成违约。而天津神宁关于解约的单方通知在未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天津神宁应赔偿北京神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