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公约强调预防原则
中国环境报
◆苏畅
1992年6月3日~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原则15即为预防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作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此原则也被称为“风险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的目的在于,当我们对某一事物/行为的有害影响缺乏确定的科学知识的时候,该原则为我们提供行动指导。
《斯德哥尔摩公约》针对的一些POPs,人们对于其详细的在环境中的存在、迁移、转化、归趋等情况尚不完全清楚,但是确实已有很多迹象和证据表明,这些POPs对于环境和人类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另一方面,符合POPs定义的物质其身还有很多,公约中规定了受控POPs的名单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的;而为了避免重蹈像有机氯农药、PCBs这样先大规模应用多年后才采取控制行动的覆辙,必须尽早将呈现POPs特性的污染物列入公约控制名单。
因此,《斯德哥尔摩公约》草案中更强调预防原则,其表述为:“确认预先防范方针是所有缔约方关注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本公约的基石”。由于一些国家担心该原则可能会被出于贸易保护等原因而滥用,从而导致更多的物质过多过快地被加入到受控POPs名单中,因此正式文本中对其表述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预防原则的体现对于像《斯德哥尔摩公约》这样针对化学品管理的公约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