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申辩遭交警追罚? 司机将交警告上法庭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因为一句‘罚款200元是否太重’,交警竟然加罚!”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司机郭先生因此把广州东山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郭先生还质疑交警总是按罚款的上限处罚的不合理做法。昨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时称,2007年7月23日,郭先生开车送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大沙头电器市场后,将车停在大沙头四马路,自己在车旁等候。数分钟后,一名交警开车来到他的车前,郭先生当即表示马上将车开走,交警不同意,抄了车牌、开出罚单后交给他签名。
此时律师赶来,说了句“罚款200元是否太重”,交警当即收回原罚单,重新开出一张新罚单。郭先生一看,该罚单不但仍罚200元,另外还扣2分,新罚单里把违法事由“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更改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指示”。律师当场指出交警处罚不合法,交警以一句“有本事你告我”后扬长而去。
郭先生承认其有违章临时停放的过错,但作为司机一直在场,不妨碍交通和路人,按交通法规定应认定为最轻的违法行为,属规劝离开或警告,不应按最高上限处罚,更不该因为一句申辩而加重处罚,要求被告撤销对自己罚款以及扣分的决定。
被告东山交警大队认为,原告违法停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且原告也已在处罚书上签名认可。民警并没有作出原告所指的“因徇私报复更改原处罚决定加重处罚的行为”。
庭审时,原告向合议庭提交申请书要求法院取证第一次开出的罚单。
郭先生认为,按照《广东省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第58条对乱停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作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规定,交警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不能无论轻重就一定按上限罚款。
东山交警大队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到何种情况是责令改正、何种情况是罚款二百元。执勤民警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他们相信当天执勤民警的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