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大楼挡阳光,上公堂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楼前建起大高层,家住五楼的张某认为自己的房屋被挡得严严实实,通风、采光都受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大大缩水,要求高层大楼的开发商赔偿其损失。市北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根据相关部门做出的日照分析图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称,自己合法拥有位于市北区兴安路住房一处,自2005年起,被告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楼前正南方10米左右处,建起三座14层的高层,这三座高层将原告的房屋严密遮挡,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眺望,并且原告平时的隐私也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原告房屋现有市场价值大幅贬值。因此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5250元。
被告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所建建筑拥有合法手续,日照分析也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或侵权问题;原告提出因为挡光造成房屋价值损失,但被告认为,被告所建建筑位置是一个废弃大坑,周围也破烂不堪,被告建起该项目后,对周边地区环境进行了改善,而不是破坏。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该公司提供了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于2002年作出的被告所承建建筑的日照分析图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在2小时以上。但是张某认为,这份日照分析图,形成于规划项目建造前,只是一个理论数据,现实情况与该日照分析图严重不符,但是张某未就其房屋日照时间分析申请进行测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被告提供了对原告房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的分析图,证明其房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在2小时以上,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反证,亦未申请重新测绘,且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所建高层建筑批件齐全、手续合法,原告于庭审中并未提供被告侵犯其采光权的有效证据,同时也未提供被告侵犯其通风、眺望、隐私等权利的相关证据,故应对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谭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