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是“马法”吗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什么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学发明?人们的答案可能各不相同,但网络无疑是其中之一。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对世界文明的贡献程度远远超过其他产业,网络生活、网络经济、网络伦理、网络文化等新生事物无不蓬勃发展。这是一个人类生活方式正随“网”而变的时代!然而,网络与法律的结合——网络法在我国却处于妾身不明的境况。
诚然,很多年前国内就有法律人士提出网络空间不能无法无天,呼吁创建“解决因网络而带来的新问题”的有关法律,各种网络法确实处于不断推动和制定的进程中。但是,网络法究竟是什么?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基础性的问题,关乎网络法的真伪与存废,时至今日依然不甚明了。
从世界范围来看,其实早在1996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就上演过关于网络法地位的激烈论争,史称“马法之议”。那次会议未能形成定论,但发酵功效一直持续下来,以至于人们再探讨网络法的真谛时必提之。
那是一次较早的网络法研讨会(其时叫“网络空间法研讨会”)。在大多数人尚不知道网络是何物、网络有法无法的时候,一群嗅觉灵敏的法律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共谋网络法百年大计。出乎意料的是,与会者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面对济济一堂的网络法拥趸,抛出了“马法非法”的爆炸性发言。他说,网络法的意义就同“马法”——即关于马的法律——差不多。“马法”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部门吗?显然是否定的。马的所有权问题由财产法规范,马的买卖问题由交易法管束,马踢伤人分清责任要找侵权法,马的品种、许可证、估价和治病均有相应部门法处理……如果有人企图将之汇集为一部“马法”,那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他指出,因特网引起的法律问题具有同样的性质。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很容易归入传统法律体系加以调整。为了网络而人为地裁减现行法律、创制网络法,不过是别出心裁,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他侃侃而谈,“请大家回家”。
伊氏时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拥有很高的学术地位,他的发言产生了轰动性效应。与会者面面相觑,站起来据理力争者有之,事后撰文反驳者更多。总的来看,反对者虽认同伊氏的“马法非法”之议,但“网络法绝非马法”。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劳文斯·莱斯格指出,网络空间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调整对象,它蕴含着其他事物所没有的法律规制问题。这些问题既是传统法律所不能调整的,也是经常出现的。因此,网络法不可能是从宪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等中剥离出来一部分,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追忆历史,网络法发展的关键显然在于搞清楚定位。如果将网络法简单理解为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那它就是一部“马法”;如果将网络引发的特殊法律问题单列出来,以此为基础来透视和重构全新的规则,那网络法就有巨大的生存空间。
譬如,网络纠纷的隐私权问题就极具特殊性。在物理世界,隐私权无处不在。人人都享有可期待的隐私,除非本人放弃否则均受法律的有效保护。而在网络空间,网络的技术力量使得隐私保护变得不现实,一个人何时上网、浏览了哪些网页、发出了哪些指令等,一切的一切都会如实地“留痕”,并有可能为他人神不知鬼不觉地攫取。1997年10月美国《时代》杂志以“隐私之死”作为封面标题,渲染的就是这种现象。在这种大背景下,西方国家纷纷推出《个人数据保护法》,无疑是截然不同的网络隐私法。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俯拾皆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信息安全、身份认证、电子代理、虚拟财产、域名保护、司法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无不需要另起炉灶创制新法律。
喧嚣的争论声渐行渐远。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10年后的今天,美国哈佛、耶鲁等顶尖法学院都设立了因特网法律研究中心,网络法也已成为各个法学院的必修课或选修课。网络法的遍地开花,证明其有卓越的生命力和独立的价值。一言以蔽之,这将是一个以网络空间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同既有法律绝不简单重复的另类规范体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刘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