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人在蓉被撞 按哪国标准赔偿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在成都学习中文的荷兰籍学生山大在一场车祸中被一辆罐车撞伤,导致十级伤残。在向罐车所在的成都建工成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新公司)索赔无果后,山大将罐车驾驶员、成新公司及承保罐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昨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双方在赔偿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告状 被撞成十级伤残
去年12月21日,山大骑自行车经过机场路辅道新乐路口人行横道时,被右转弯的车牌号为川A42797的罐车撞倒在地。事故导致山大右脚脚踝处受伤,并先后在四川肿瘤医院和川大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仍未完全康复。经鉴定,山大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对于这起车祸,交警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指出罐车驾驶员夏元康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祸后,夏元康及成新公司积极配合山大的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山大与成新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山大于是将夏元康、成新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因车祸受到的损失、续医费及残疾赔偿金4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昨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应按荷兰标准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就山大的伤残赔偿金标准发生了分歧。作为山大的代理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文忠指出,目前我国在涉及外国人损害赔偿的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他说,在事故中,当受害人为外国人时,对其误工工资或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算法在国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照我国标准进行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受害人本国的标准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综合我国的赔偿标准与受害人本国的标准来赔偿。
曾文忠称,山大于去年5月31日来到成都,其签证日期截止于今年5月9日,也就是说山大在成都的实际居住时间不到一年。后来由于车祸受伤,才在成都居住至今。因此,山大的长期居住地应视为荷兰。至于如何计算山大的伤残赔偿金,曾文忠认为应采取上述观点中的第三种观点,即按中国法律规定的计算办法来核算赔偿,但应以荷兰居民年最低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 应按中国标准赔偿
成新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力认为,根据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后,享受中国国民待遇的原则,应严格按我国关于本国国民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对山大的伤残进行赔偿。若要按照荷兰赔偿标准执行,应当是在山大所在国家与中国签有国际条约后才能享受。且从去年5月31日至今,山大都一直住在成都,应将成都视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标准。”李力认为山大受到人身损害的地点在成都,因此应按照我国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保了川A42797一车从去年10月19日至今年10月18日期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也认为应依照中国相关法律的赔偿标准,在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在赔偿标准上达成一致,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律师说法
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赔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家权律师认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涉及外籍人士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案中山大是在成都发生的车祸,应根据中国的法律,并结合他本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其他情况,对其作出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