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律师私取300万元执行款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

沈阳网-沈阳日报

关注

□本报记者 周贤忠

核心提示 沈阳两家装饰公司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代理执行300万元执行款,没想到在法院执行回该笔款项后,律师竟私自将300万执行款提走,并拒绝给付委托人。委托人无奈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这场官司会有一个怎样的结局呢?

你可以告律师事务所

律师卷跑了

我的执行款!

大江漫画

[新闻事件]

判决胜诉,

委托律师执行300万元执行款

2003年4月,沈阳两家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从债务人大连天伦大厦有限公司获得返还300万元风险保证金及银行利息的法定债权。2003年9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刘某得知这一信息后主动找到两原告,要求代理对天伦大厦的执行,并承诺保证在短期内执行回债务人应返还的巨额财产及利息。双方于2003年9月19日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24天内最低执行回50万元,每执行回一笔款均按执行款额的20%支付代理费,结案时,两原告再支付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的补偿。法院要将执行款转出时双方须同时到场,支付代理费后,原告方可提取执行款。

原告没想到,

执行款被律师私自提走

但是,在2006年初法院执行回执行款后,双方却对执行款分配产生分歧。

两原告认为,2006年8月1日,两原告授权刘某参与财产分配。但两原告万万没有想到,律师拿此授权委托书,私自涂改其中部分内容,于2006年9月11日,没有按合同中双方到场共同取款的规定,并不告知委托方,私自到法院将存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属于原告方执行回来的300万元提走,并长期隐瞒原告,占用该款。

代理人辩称,

律师有权处置该笔执行款

刘某的代理人辩称:2003年11月3日,双方就2003年9月19日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关于收取代理费条款作了变更,即改为原告只收50万元保底款,余额归刘某所有。所以,刘某对该笔执行款有所有权,他只同意返还50万元。另外,2006年8月1日,原告已经授权刘某有代领代存执行款的权限,刘某并没有私自领取300万元执行款。

由于刘某是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在大连分所的负责人,是代表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沈阳)实施的行为,2006年10月,两原告在沈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刘某返还300万元执行款,支付银行利息2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判决]

原告认为,300万元执行款被律师私自提走不予返还。而刘某认为,自己有权处置300万元执行款。那么,法院会采信谁的说法呢?

变更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于2003年9月19日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2003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是大连分所与其中一方签订的,并没有得到另一债权人的签署确认,对另一家装饰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订立法律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由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在收取代理费的同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并不受损害,但是50万保底条款约定明显与法律服务合同的上述缔约目的相悖,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原告只收50万元保底款的变更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律师对执行款没有所有权

刘某主张自己有权处置该执行款。但刘某从法院领取300万元执行款时,却在加盖有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公章的收据上注明“代收执行款”字样,并代理两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这些均能证明刘某的行为仍然是作为两原告的代理人为原告服务,而非自己主张的对300万元执行款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大连分所及刘某也从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从未主张过对300万元执行款享有所有权,相反却一直在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两原告对300万元执行款主张权利,同样可以证明,律师对该执行款没有所有权。

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现刘某仍占有300万元执行款,未返还两原告。刘某接受了两原告的授权,作为两原告的代理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所产生后果应由大连分所承担。又由于大连分所是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分设机构,分所的法律责任应由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承担。市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返还沈阳两家装饰公司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关兵告诉记者,随着公众选择律师服务日益普及,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律师有责可告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由于其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律师本人提出。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执业中的几种不当行为

当事人不要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不敢告律师。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不当行为包括违法执业行为和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两种情况。前者如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等;后者如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或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不认真调查、收集资料,该举证的重要证据未举证,该申请的鉴定未申请,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案中,该律师占有执行款并不返还,且不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违规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将受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和当事人利益相关的有: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