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明禁三种行为
大众网-齐鲁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以签署主席令的形式,对这些法律予以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宇 吕诺)酝酿了13年之久的反垄断法30日获得表决通过,其中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新闻解读
涉及国家安全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禁止大型国企“仗势欺人”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调查涉嫌行为可查经营者账户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封、扣压相关证据等措施。
反垄断法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