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的将不起诉
南京晨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试行 》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试行 》。两个标准提出了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将不予起诉。就此,记者采访了南京检察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从2004年开始到今年2月,已试点处理了26起类似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多起轻微刑事案件,给予不批捕或免于起诉决定。
可免于起诉的五种情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免于起诉需征得受害人谅解
建邺区检察院批捕科马旭升科长表示,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犯,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可以免于起诉,但必须要经过受害人的同意,如果和受害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在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可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理。但免于刑事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要到社区进行矫治,并定期向检察机关写思想汇报。
南京2004年起试点轻微案件“刑事和解”
2004年开始,南京在雨花台区检察院开始试点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免于起诉,到今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前,已依此处理了26起这样的刑事案件。从今年2月起,这一《意见》已在南京各级检察院执行。
据了解,最高检新修改发布的两个《标准》与其之前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相辅相成。南京市检察院之前已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轻微刑案先行调解制”。
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认为,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近五成由民事纠纷激化而成,相当一部分嫌犯均属初犯、偶犯,且大多因一时冲动。这其中以郊县农村所占比例为最大。这些案件如简单执法,虽惩治了嫌犯,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刑案常常导致两家形成世仇。启动轻微案件刑事调解程序,可通过和解来缓和矛盾,也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应有赔偿。
轻微案件“刑事和解”凸现四大好处
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研究课题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田跃初说,实行刑事和解机制,至少有四大好处:
首先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过去的刑事司法模式,被害人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刑事和解对被害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大部分的被害人对这种处理犯罪的模式表示满意。
其次是有效钝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人,都是由于一时冲动侵害了他人,犯罪后能真诚悔过,其人身危险性已大为降低或基本消除。如果司法机关还将其投入诉讼,导致其受到刑事处罚,将使其对被害人产生仇恨情绪,甚至对整个社会都有抵触情绪,极有可能再犯罪。
三是提高了诉讼效率,司法成本得到降低。以往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司法程序一旦开始即无法中止,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仍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每个环节均不能缺少。通过刑事和解,能够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终止诉讼,缩短了诉讼时间。
四是丰富了不起诉的内涵,保障了不起诉的质量。适用和解机制办理的案件,除了考虑法律规定的几种轻微情形之外,还要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作为判断情节是否轻微的重要依据,既客观公正,又公开透明。
案例一
贫困少年无依靠,偷钱买文具
检察官网开一面,教育替代批捕
年仅14岁的小雨(化名)是溧水农村的一个孤儿,父母双亡,自己独自一个人生活。他每天自己照顾自己,自己去上学,放学回来后到年老的爷爷那里去吃晚饭。然后一个人回家写作业、睡觉。有一天,他到镇上去玩,经过一个小卖部时,他看到店老板在数着厚厚一叠钞票,然后放进一个抽屉。想到自己生活没有保障,连买文具的钱都没有,他趁人不备偷偷将抽屉里的钱拿了出来。后来数了数,有一千多元。
拿到这些钱,他直奔文具店。看到自己平时想买又没钱买的一些文具,每样都买了一些,带着一大包文具心满意足地回去了。剩下的钱,他到粮油店里买了米和油,还送了些给爷爷。谁知道,刚回到村里第二天,警察就找上了门。
当这个案子被移交到溧水检察院批捕科时,承办人在对他的家庭和邻居了解时,发现小雨本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孩子。特别是他的家让承办的检察官印象深刻:“他住的地方,极其简陋,不说桌柜了,连门都没有,只有一个洞。他每天进屋就从那个洞里爬进去。”最后,溧水检察院没有对其批准逮捕,而是建议以批评教育为主。
案例二
一时冲动偷了同学6000元的电脑
从宽处理,大学生小偷成公司精英
今年25岁的李某,两年前毕业于南京仙林大学城的一所知名大学,并取得了学士学位。现在他管理着规模不小的一家商贸公司,无论从年薪还是社会地位,都算得上是一名社会精英。然而和其他同学相比,李某的这一切来得很不容易。
“我犯过错,如果不是那个好心的女检察官,恐怕我今天刚刚服完刑,更别说学历了。”李某所说的“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校规,而是涉嫌盗窃同学价值近6000元的一部手提电脑。
按照我国《刑法》和南京市关于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他的盗窃行为将面临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程序制裁: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开庭、刑事判决等,学生管理部门还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开除其大学学籍。更为严重的是,伴随他终身的档案上,将毫不留情地记录下他的这次刑事处理决定,一辈子背上“刑满释放人员”的名声。
“那天我被叫到栖霞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向我宣读了一份‘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尽管我盗窃的东西远远高于2000元的标准,但检察院终结了这些‘可怕’事情的发生。”李某说。几天后,李某被学校保卫处的一名干部领回学校,重新开始自己的学业。
“我至今也没有见过那位女检察官,听学校老师说,是她最先提议对大学生犯罪实行这个制度的。我非常感谢她,是她给了我重生的机会……”说到处理自己案件的检察官,李某显得很激动。他所提到的女检察官名叫侯康美,现任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年前,侯康美任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时,她最先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节)适当从宽处理的建议,并最终被检察长采纳。
案例三
争一口气,为香烟把人打成轻伤
和解赔偿,两冤家原来还是远亲
去年4月的一天,汪某到家门口附近的一家小商店购买一包“红南京”香烟。汪某接过香烟打开后,随手抽出一支点上,感觉味道不对劲,再吸几口,越发觉得香烟有问题,于是怀疑香烟有假,提出要重新赔一包。
店主老马认为香烟没有问题,不肯赔偿。汪某一听,与老马争吵起来。为了不影响生意,老马很不情愿地答应赔烟。他用力将香烟往汪某面前一扔,气呼呼地丢下一句话:“不就是想骗包烟吗?”汪某听了这话后火冒三丈,当即打电话给好朋友臧某,要他前来帮忙。不一会儿,臧某赶到现场。
为了怕年纪大的父亲吃亏,老马的儿子小马从屋里冲了出来帮父亲说话。汪、臧两人仗着人高马大,将小马一顿拳打脚踢。老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汪某、臧某得知自己闯了祸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去年6月,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汪某、臧某涉嫌故意伤害,将案件移送雨花台区检察院。依照《刑法》规定,此类故意伤害案件,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汪某、臧某在接受办案检察官叶君调查时,连声叹息自己因一时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就在两人等待法院开庭,准备接受刑事处罚时,他们意外地接到了检察院的调解通知书,要求他俩于6月23日到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的调解。经调解,汪某、臧某向老马父子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医疗费,老马父子也表示不再追究他俩的刑事责任。
第二天,雨花台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也同意了检方建议,作出了撤案决定。
在沟通过程中,汪某还发现自家和老马家是远亲。如今,老马父子与汪某这个远亲成了“不打不相识”的好友。
案例四
被诬陷生恨意,偷室友两部手机
没留“污点”,女大学生找到好工作
南京一家高校的2006届毕业生琪琪,由于成绩突出,进入了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提到过去,琪琪眼眶湿润:如果不是当初检察院“放她一马”,她现在绝对不可能找到这么好的单位。
琪琪来自苏北农村,家里很穷。琪琪一心用在学习上,每次考试都名列前茅。一次,同宿舍的一名同学放在床上的一瓶高档化妆品不见了,怀疑是琪琪偷的。后来发现,这位女生的化妆品是洗澡时丢在浴室了。尽管误会消除了,但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的琪琪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一天,她乘人不注意,将诬陷她偷化妆品的同学的手机拿到市场卖了几百元。看到这位同学急匆匆地四处寻找手机,琪琪心里有种复仇的快感。随后,她又如法炮制,偷了另一名曾经也诬陷过她的同学的一部手机。
一个宿舍,接连两部手机被偷,引起学校重视。看到警察进进出出,尤其得知警察正在附近的二手手机市场调查,琪琪害怕了,经过内心激烈的挣扎,她向警方投案自首了。
接到警方移送审查起诉的这起案件,雨花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专门到学校走访了琪琪的班主任、同学,了解了她平时的一贯表现和学习情况,询问两名被盗窃手机的同学,发现琪琪平时在校表现不错,事发后更能深刻反省自己,除对两名受害人赔偿外,还向她们真诚道歉,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两名被害人均向检察机关表示不再追究琪琪的刑事责任。
作者:利剑 尧雨 周焱 李健 冒群 姚均祥 刘霞/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