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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辞职公司延期结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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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辞职公司延期结工资

律师表示:员工离职后三天内公司应结算所有工资,否则违反劳动法

【本报讯】(记者陈震实习生赵进)昨日,朱先生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一家公司试用,试用期间他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公司批准其辞职后却不愿当月结算他试用期的工资,而是决定延期一个月结算。朱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损害了他的正当权益。

应届毕业生在深找到工作

朱先生是河南郑州人,今年刚从郑州某大学毕业。7月初,他来到深圳找工作,并顺利通过了某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的面试,获得了3个月的试用机会。面试后,该公司负责人向朱先生表示,试用期公司暂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000元,每月15日结算。但是,公司负责人没有提及试用期能否辞职、辞职后工资又如何结算等问题,也没有向他出示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为缺少社会经验,朱先生也没有顾及此事。7月17日,朱先生正式在该公司试用上班,负责平面设计工作。

辞职后公司延迟结算工资

在该公司工作一个多星期后,朱先生感觉压力过大,加之与公司领导相处得不够融洽,关系比较紧张,于是他产生了辞职想法。8月4日,他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并要求公司为他结算半个多月的试用期工资。当天,公司领导批准其辞职,但表示按照公司规定,他的工资不能当月结算,而要延迟一个月,也就是说朱先生要到9月15日才能领取自己试用期的工资。朱先生提出,在试用期间,公司从未跟他提及这个规定,而且自己在公司工作半个多月,也一直没有见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负责人只表示让他9月中旬来结算,其他不再多说。

朱先生在该公司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朱先生辞职后,公司才向职员公布了一项制度,表示员工离职一个月后才能结算工资,而在此前,他们都不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朱先生则认为,虽然试用期的工资只有区区几百元,但对于初来深圳的应届毕业生来说,仍可以应付不少开销。自己辞职和结算工资都属于合理要求,但公司不为其及时结算工资,是损害了他的正当权益。

离职后三天内要结算所有工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徐冰华律师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双方都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在3天内为其结算所有工资。朱先生与其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不再是该公司的员工,公司应该在3天内为其结算试用期的所有工资。该公司不在3天内结算,而要推迟一个月,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

他表示,朱先生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经协商无效后,可以由劳动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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