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000万,胡星被判无期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 |
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及个人的贿赂共计4000余万元,其中一次就收了3200万元(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币1000万元),创下云南省此类犯罪受贿数额最大及单笔受贿数额最高的记录!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结束后,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
■判决
受贿4000万外逃回国被判无期
受贿情节恶劣罪至死刑
法庭经审理确认,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历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市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
法庭认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回国自首挽回一线生机
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最后,审判长大声宣布:“将罪犯胡星带出法庭。”在众人的注视下,昔日的副厅长被法警带出了法庭,而这也许就是胡星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
宽严相济敦促外逃贪官
胡星案一审宣判结束之后,昆明中院随即召开了该案的新闻发布会。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认为通过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从而对其进行正义的审判,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于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胡星受贿案是我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同时,昆明中院认为胡星被判处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并努力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胡星表示身为国家干部,自己辜负了组织和人民的信任,内心深感自责后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组织和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胡星说:“我想向在国外象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
■特写
胡星劝诫外逃贪官早日回国
“把被告人胡星带入法庭!”昨天上午9点宣判会正式开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胡星被带入法庭,他穿着一套墨蓝色休闲装,并没有穿“黄马褂”,也没有戴手铐。在进入法庭走向被告人席的过程中,他的目光一直扫向旁听席,似乎希望在旁听席上寻到熟悉的面孔。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头发花白的胡星站在法庭上神情黯然,他一直安静地站着,听得很仔细,可以说是聚精会神,生怕听漏了哪个字。
“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时,法警为胡星带上了手铐,他微皱眉头、抿住双唇,一直低头看着法警将冰凉的手铐戴在了他的双手上,脸上表情很复杂。“将罪犯胡星带出法庭继续关押!”上午9点23分,经过短短23分钟后宣判会结束,胡星被法警推着送出了法庭。
宣判结束后,对于是否上诉,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身为国家干部,我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我,让我迷途知返,给我机会重新做人!今后我将认真改造。”胡星说:“我只想向那些和我一样逃往国外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认真认罪,争取从宽!”
■分析
胡星为什么也算自首
在笔者看来,对胡星“自首”情节的认定,既不存在法外施恩因素,也与当初办案人员劝其回国时的“承诺”无关,它完全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严格依法进行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意味着自首包括两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界定这两个条件时,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其中“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当胡星逃到新加坡时,虽然我们的办案人员也找到了他,但由于新加坡既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也没有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警察不能在新加坡公开执法,意味着我们只能近在咫尺地眼睁睁地看着贪官在新加坡过着逍遥的日子。胡星如没有自动投案、回国接受审判的意思,他只要在新加坡警察面前说一句“我不愿意跟他们回去”,那么中国警察抓获胡星将会遥遥无期。
而恰恰在这个关键时刻,在我使馆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胡星选择了回国接受调查。这足以说明胡星在投案问题上是“主动”的,因此完全符合自首的第一个条件。胡星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报道,胡星实际退还赃款5100多万元,其中既包括受贿的4000多万元,还包括受贿物业升值的款项,这说明了胡星“具有悔罪表现”。因此符合自首的第二个条件。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李克杰
■链接
胡星案牵出多名贪官
胡星案由于其身份特殊、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且牵涉官员及企业界知名人士众多,被视为“交通厅长腐败”的典型案例,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据了解,胡星系列案牵连甚广,目前已有多名高官因此“落马”。
除了众所周知的,因受贿罪于今年4月被昆明中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还有受贿190万元、为胡星三弟胡彬的金城阳光公司,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方面大开“绿灯”的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在协助省纪委调查胡星案件时,主动交待了自己“问题”的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原局长翟建国;为了让胡彬的金城阳光公司中标金碧路地块的建设开发,受胡星指使在拍卖土地过程中大做手脚,最终让金城公司以每亩403万元的价格把土地拿到手的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汤汉莹……如今,陆炳先和翟建国都已在昆明中院受到审判。
据了解,胡星系列案除了牵涉众位高官外,向胡星行贿的诸位商界名流也将难逃追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透露:今年,云南的反贪重点就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当前房价虚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城镇建设领域出现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商品房价格虚高、市政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而这些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仅2006年至2007年4月之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46件457人。
胡星其人
胡星,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松滋市人。
1978年—1982年,在重庆建筑工程学院道桥系念本科;1999年11月,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兼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2001年8月,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4年11月,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
胡星案时间检索
2005年,位于金碧路某高层楼盘打破了“昆明市二环路内不得兴建高楼”的禁令,在昆明最繁华的金碧路上拔地而起,一时间物议纷起,中央巡视组和昆明市纪委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
2007年1月15日,昆明市检察院反贪局传讯了该楼盘的幕后老板胡星三弟胡彬及金城阳光公司的几名管理人员,同时被传讯的还有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汤汉莹。
1月18日,胡彬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月19日,胡星与二弟胡波驾车外逃。
1月20日,云南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胡星进行立案调查,成立专案组。
1月21日,胡星到新加坡后,滞留两天,打听移民的有关情况。
1月24日,胡星离开新加坡赴香港,与情妇刘某会合,两人在香港租住了公寓,准备长期住下。
1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胡星。
2月1日,胡星再次飞往新加坡。
2月15日,追捕组抵达新加坡。
2月18日,追捕组带着胡星登上中国航班,胡星被抓捕归案。
4月24日,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胡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5月18日,胡星涉嫌受贿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胡星案件。
8月8日,昆明中院对胡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 云南信息报 都市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