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各种税费,能否统一征收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个车主对车辆税费的疑问
我开车已经七年了,至今我还记得当初刚刚买完车后的喜悦被交纳各种繁琐的税费迅速冲淡的心情。新车上路,什么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等等,都是必须要交的,不然上路就会有麻烦。国家让交,当然只能交,但我很无奈,也一直想不通这些税费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我不明白,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有什么区别。按我的理解,买车的时候要交车辆购置税,是因为我拥有了这辆车,就像我买房也得交税一样。可有关部门最近明确车船税是财产税,按字面理解就是车辆财产要上税,那这又与车辆购置费有什么区别呢?
养路费与过桥过路费,也有重复收费之嫌。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不都是因为我开车要过路过桥,可能给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而需要交纳的建设、养护、维修费吗?为什么好些个道路桥梁还需要我交过桥过路费呢?退一步讲,即使这些路桥另需建设、养护、维修费用,那为什么不能统一加到养路费中去收呢?国家又为什么不能从养路费中专门划出一笔钱来给这些路桥呢?
养路费和公共道路辅道停车费的区别,也让人想不明白。我记得,以前在辅道边停车基本是不收费的,后来慢慢地都收费了,这让人想不明白。辅道是公共道路的一部分,既然你允许我停车,就说明交费不是因为我妨碍了交通,如果是那样,你干脆不让我停好了。唯一让人能接受的理由就是,我在辅道停车可能给道路造成损坏,因此必须交纳一定的养护维修费用。可是我交养路费不就是干这个用的吗?
开车时间长了就知道,如果停车费收费员问你“要不要发票”,一般就意味数额可以“商量”,如果你同意不要发票,他就可以做主减免你一半的钱,原因是他可以把剩余的放进个人腰包。遇上这种情况,私车车主往往为了省钱乐得卖个人情。但我不明白的是,辅道停车费应该也属国家税费,怎么可以这样就入个人腰包?更让人想不通的是一些停车场采取包干制,包干人每月只要上缴一定款额,多余收入便可以统统收入囊中。国家税费,难道可以这样合法地归个人所有吗?
对于这些税费,国家是否可以规定一种或几种名目的税(费),由某个部门统一来征收呢? (实习生刘霞根据司机黄先生的口述整理)
我国应对机动车税费体制进行相应调整,统一使用阶段税费的征收,以燃油税代替现有的名目繁多的税费;弱化购买及保有阶段的征收,侧重鼓励购买、注重环保、限制使用的原则。
在我国拥有并使用一辆机动车,除应投保的各种保险外,车主还要交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由于它们的征收部门、征收时间和地点等都不尽相同,给车主带来一些不便,并引起人们的质疑。近日,北京车主黄先生就向笔者道出了他的困惑:机动车的这些税费是否重复?能否由一个或几个税(费)统一征收?为此,笔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
车辆的各个税费并不相同
问:有人认为机动车的各种税费有重复征收之嫌,如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公共场所停车费、物业管理费和物业停车费等,您怎么看这一问题?
李东方:车辆购置税是在车辆购买阶段一次性征收的,而车船税是保有阶段的税种,它是根据车船的不同种类逐年征收的。过桥过路费限于特殊主体在特殊地点向特殊车征收的特别规费,而养路费的征收对象是普遍的,凡是机动车所有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所得收入用于基本的公路建设。私家车的物业停车费与物业管理费之间的关系和养路费与过桥过路费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二者的承担主体及使用对象是不同的。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机动车税费征收体制的交叉与混乱,致使一些税费的征收存在一定交叉。如贷款修路还贷期满后,征收主体仍继续征收过桥过路费,有些以养路费修建的公路也征收过桥过路费等。
周泽:养路费是公路养护费用,停车费属于占用空间的费用。在马路辅道上停车是否必须交费值得探讨。收费是否合理需要看其目的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收费依据是什么。物业停车费是车主使用小区共有物业而支付的费用,其不属于国家收费行为,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需要遵循契约自由、私权自治的原则。
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税费
问:各种税费的性质、征收部门及方式都不相同,这会不会导致管理混乱?
周泽: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属于需要进入公共财产的国家税收;养路费属于交通部门固定向车主收取的所谓行政事业性收费;过桥过路费属于特定公路、桥梁建设部门在车辆通行相应公路、桥梁时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公共场所停车费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物业停车费则是社区物业管理者或所有者收取的费用。
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车主征收税费属于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税行为,应该由国家通过法律,以税收的形式进行,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发个文件就向车主收费。目前向车主收取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的做法,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公路、桥梁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应由公共财政来解决。当然,公共财政支付能力是有限的,无法满足道路建设的需求,但这不能成为向车主收费的理由。因为,任何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都需要资金,而财政总是有限的,如果公路、桥梁建设可以因财政能力有限而向民众收费,那样,公众财产权就没有了保障。
李东方:从理论上说,每一种税费的征收都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和环节,在税费征收时要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但现行汽车税费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转轨时期积累下来的,由于其特殊利益机制和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目前多种类、多环节、多层次、多部门、欠合理的税费征收体制,造成个别税费之间出现重叠的现象。但是,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这一现象将得到逐步解决。
改革税费体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
问:现在,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但征税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由它来代收车船税是否合适?
周泽:虽然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征税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但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并无不妥。车船税实际上相当于车主对国家的债,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一方面可能便于车主交纳,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的政府部门也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车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问:我觉得,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已经开了税费征收方式简化的先河,那么,可以将这些名目繁多的税费由一个或几个名目的税费统一吗?
周泽:各种名目的税费可否进行统一决定于各征收部门的利益协调。现在很多费用都是由银行代收,这已经方便了许多。
李东方:这些名目繁多的税费完全可以通过科学统一规划,由一个或几个税费种类予以涵盖,如通过收取燃油税,将车船税、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归入其中,既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合理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国家的税收来源,方便了纳税人。同时,税费应由税费法定征收机关征收。
问:其他国家关于机动车的税费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李东方:现在各国对机动车税费大体是分为购置阶段、保有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征收,在购置阶段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新车采取较高销售税率,以适当抑制新车购买行为,从而使国家的车辆总排放量的增长速度放缓,减轻大气污染的压力;另一种是对新车除了征收产品增值税外,不再附加其他税费,而是通过加速旧车更新来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在保有阶段,主要根据车型不同而差别征收税费。在使用阶段,主要以燃油税为主,而且税率依燃油种类差别化。
各国在汽车税费征收上有许多共同点。如在汽车购买阶段税费设置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普遍把汽车与其他商品同等看待,对相同的车辆征收相同的税种,采用相同税率标准。由于汽车只有在行驶时才涉及对道路的使用和消耗,根据用户付费原则,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由汽车的使用者来承担,目前国外大部分道路建设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汽车使用阶段的税收。可以说,汽车使用阶段的税费是汽车税费的主要构成部分,约占汽车全寿命税费总额的45%至70%。
目前我国在税费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如果目前将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取消而纳入燃油税中,公路系统就会有很多人失业,成千上万的收费站面临拆除。这里面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体制改革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认为,我国应对机动车税费体制进行相应调整,统一使用阶段税费的征收,以燃油税代替现有的名目繁多的税费;弱化购买及保有阶段的征收,侧重鼓励购买、注重环保、限制使用的原则。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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