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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贵清洁工”背后是变相歧视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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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新闻晨报》报道,“雇员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近日,原本担任上海一家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在怀孕后从人事部门接到这份“换岗不换薪”的合同后,感到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

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清洁工月薪9000元,的确堪称“史上最贵”。但问题是,杨女士有孕在身,由资深策划转为清洁女工,正如网友所说,其实明眼人都知道,公司是在变相逼孕妇自己辞职。

网友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对孕期女职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女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由于杨女士有孕在身,公司既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现有工资。因此,公司保留杨女士的9000元月薪,并非出于仁慈,而是慑于法律,换言之,公司既不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愿白白支付9000元的月薪,于是心生一计,让杨女士做清洁工。“史上最贵清洁工”就这般被导演出来。

其实,女职工怀孕后遭遇不公对待的现象并不罕见。笔者认为,“史上最贵清洁工”的背后,其实是就业市场中“资强劳弱”的现实。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令人欣慰,但是,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到实处,只有用人单位对法律真正心存敬畏,不敢恶意规避,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应该说,杨华女士所在公司对劳动法规是相当熟稔的,也有一定的敬畏之心,但该公司却在刻意规避法律责任。表面看,公司并未违背劳动法规的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该公司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最终达到让杨女士主动辞职,而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由于这种做法能够规避法律责任和道义,因此更需要警惕。

笔者认为,某些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和制造家庭“冷暴力”的人颇为相似,他们试图对员工实施精神折磨,让员工主动辞职。既然家庭冷暴力已被认为也是家庭暴力,笔者认为,也应将某些用人单位的“冷侵权”纳入侵权的范畴,纳入违犯《劳动法》的范畴,只有这样,“史上最贵清洁工”才有可能不再出现。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