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自认不是坏人的悖论
生活报新街派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副站长白俊松,因在政府采购中受贿21万元,于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庭审时的最后陈述阶段,白俊松说:“吃苦受罪不算什么,只是不甘心把年轻的岁月浪费在监狱里……我虽然犯了罪,但我不是坏人,希望法官能对我区别对待。”(7月31日《北京晚报》)
无独有偶。因收受巨额贿赂而被判刑的中组部研究室原主任王法雄也曾一再表白“我是个好人,只不过不小心犯了低级错误”。
对某个人要作出道德判断,大抵需要两个要件:一个是主体,谁作评价?二是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是公众认可的,还是个人主观的?这都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比如上文白俊松所言“我不是坏人”,王法雄之谓“我是个好人”,就是因为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的问题而导出的结论。
按照共同认可的观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很严重的:一是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滋生离心力和不满情绪,导致政权不稳定;二是冲击国家秩序,影响职务行为廉洁性,践踏民主法治和行政运作;三是破坏市场经济,影响经济增长,妨碍合理的收入分配原则,市场经济改革受阻;四是使公众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毒化社会风气,造成个人主义、道德虚无主义泛滥。
应该说,上面的阐述是公共视角下的道德评价标准,是我们真正要坚持的道德舆论导向。
然而,对于这些明显违反公共道德标准、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人们却经常作出截然不同的评价。我们认为,其根源在于评价主体的道德视野太窄,往往是站在自身利益角度,用个体的主观的标准进行衡量,因而推导出错误的结论。这种貌似有道理的道德评价方法危害性甚大,它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成为“腐败盛行”的深厚民间基础。
腐败,最终会影响每一个公民的生活质量。对于贪官进行道德评价,每一位有智慧的公民都应当秉持宏观的公共道德评价标准,痛击腐败者。只有如此,方能清除腐败的民间基础,方能构建一个真正清风明月的廉洁社会。(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