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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三大“高温权益”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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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新城一处建筑工地,45岁的湖南人老唐在烈日下施工,他说太热了,每天要喝10斤水。长期以来,震灾、水灾、旱灾、鼠灾、虫灾会在我国救灾部门的工作语言中频频出现,但“热灾”却很少有人提及。连日来,全国不少城市气温居高不下,一线劳动者的健康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一工厂打工的郑伟邦,连续三天在高温环境下加班,7月21日凌晨在上床睡觉后再也没有醒来。

像郑伟邦这样身处险境的工人不在少数,露天作业的建筑工每天要喝十斤水。而国家对高温下的劳动保护,只有上世纪60年代出台的一部条例。

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出台地方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卫生部与中国气象局近日联合印发了《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其中规定:自8月1日起各地卫生部门要监测、报告高温中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也发出提醒,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

一般人的工作极限是每天10至12小时,高温加班的危害更大,特别容易引起身体过度劳累,心、肝、脑也易受到损害

制鞋厂

无执照关门生产工人猝死

今年8月12日满38岁的郑伟邦,是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一无证鞋厂的工人。工友在7月21日晚上10点发现时,他的尸体已经僵硬。郑伟邦此前的工作记录是:7月20日8点30分上班到21日凌晨5点,7月19日8点30分上班到20日凌晨2点,7月18日8点30分上班到19日零点。

郑伟邦所在的这家鞋厂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名字。不愿透露姓名的老板是一名25岁的青年人,工厂在今年4月才正式开张。

郑伟邦是厂里的骨干。这家只有14名工人的小厂,自己设计一些鞋子的款式,然后交给国外的客商选择,如果对方愿意,他们就回来找制作的鞋厂生产相应数目的鞋卖给对方。郑伟邦的工作就是,把那些制作中的鞋子,放在火上烤,温度适合后,就敷上胶水,再粘上一层胶。

由于这家厂还没有执照,生产的时候都是大门紧闭,这使得厂房更加闷热。

这家鞋厂的两间宿舍,约2米高,房顶是石棉瓦盖的,即便外面是温和的天气,里面也是热烘烘的。每间宿舍大约5平方米,里面有3张床,上下铺,一共住6人。作为骨干,老板安排郑伟邦和老板的侄子,住厂房顶上的一间房子。这间宿舍宽度不足2米,里面放了两张单人床。出事那晚,郑伟邦上床后,用两台电扇,对准他的床头床尾,不停地吹。

那晚,郑伟邦死了。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部主任尹金柱说,郑伟邦之死,很可能因身体全面衰竭导致。他工作环境太差,要接触胶水散发出来的毒素,又在高温下长期工作。尹金柱说,一般人的工作极限是每天10至12小时,高温加班的危害更大,特别容易引起身体过度劳累,心、肝、脑也易受到损害。

“我每天要喝10斤水!”

工地

工人住铁皮屋苦不堪言

和郑伟邦一样,在盛夏的广州,很多工人在高温下,挥汗如雨。

7月25日下午3点,珠江新城,“广东省全球通大厦”的工地上,几十名戴着安全帽、穿着工作服的工人,头顶烈日,在工地上敲敲打打。“我每天要喝10斤水!”来自湖南的45岁工人唐某说,他喝的是白开水,不要钱,工地厨房烧的。他说,这几天天气很热,所以不得不时常大碗喝水。

唐某和他的工友,住在工地附近的几栋铁皮房间内。每个房间一般都住10人或12人,房间内的电扇一直开着,吹出来的风都是热风。“整个广州建筑工人的生活环境,都是这样的。”唐某说,如果每个房间里住的人少点,能有不要钱的凉茶喝,就好了。

在鹭江西街一带的城中村里,小型制衣厂比比皆是。由“天韵时装”的老板带领,记者参观了他们的职工宿舍。进门不到100米的道路两

边分布着8幢4层宿舍,分别以A1-A5和B1-B3编号,每幢宿舍楼都呈“凹”形,一面开口的小天井中每一层都挂满了衣服,一进宿舍楼就闻到浓重的霉味,地面上有大大小小的水洼,宿舍楼道里很多地方连台阶都看不清。

老板打开A2幢3楼的一间宿舍,里面有差不多大的3个单间1个厕所,每个单间约7平方米,放了3张双层铁架床,床上铺一张厚胶合板,有人睡的床上都挂了布帘,把床的四周遮得严严实实的。汇美电脑绣花厂的一名广西女工在这里做了3年,月工资1000多元,她说,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住宿:“热,怎么不热,外面那么大的太阳,宿舍又不通风。”

高温劳保法规还是1960年颁布的,已不适应现实

预防“热灾”

我国现有法律还是空白

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一名负责人说,目前,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只有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这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已无法维护今日劳动者的权益。如“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如锅炉工、电焊工、铁匠、厨师、长途汽车司机等,而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现有法律还是空白。

该负责人表示,预防“热灾”,在国家立法还不到位的情况下,目前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2005年,深圳市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暂行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高温露天工作作出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保健费。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根据该条例,因高温天气停工期间,停工在一个月内的,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专家指出,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劳动保障部门

三大“高温权益”不得侵犯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

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三大“高温权益”:

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目前,在各地出台的细化文件中,建议调整工时的标准以“超过35摄氏度”居多。

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专家指出,其中的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南方都市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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