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条例》:谎报或瞒报事故最高可罚款500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唐斯佳)国家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施行。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2007年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广泛宣传,确保《条例》被广大群众知晓。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了事故等级,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如《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的行为之一,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也将被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在会上说,《条例》是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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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条例包含了哪些焦点内容?它会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第一”吗?为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发生事故瞒报最高罚款500万
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恶劣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以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有责任的企业最高罚款额只有20万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条例》加大了对发生事故的罚款处罚力度。首先针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恶劣行为加大了罚款力度。如,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贻误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按事故的等级高低进行罚款,事故死亡人数越多,罚款越重。
企业负责人要为责任事故掏腰包
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有擅离职守等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可以按照事故等级高低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
解读:在《条例》中,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就要掏腰包,这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以前,事故发生后,经济损失有单位埋单,人员伤亡则有保险公司理赔。只要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负责人一般“毫发无损”。
现在则是“只要是你的责任造成死人,就要罚”,即使是发生死一个人的一般事故,只要是企业的安全责任,就属于监管不到位,除了企业被罚款外,企业负责人也要被处以罚款,如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则要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如果说事故单位负责人有故意瞒报、漏报或有擅离职守的行为,除了被追究责任外,还将按情节轻重,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事故报告不得超1小时
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解读:《条例》首次从国家法规层面统一了报告时限,提出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而报告事故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条例》明确,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几大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发生事故要一查到底
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需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总责。
解读:《条例》明确了责任和权利,由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只要发生了事故,就要一查到底,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条例》提出,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发生即启动应急预案
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解读:过去的有关规定没有强调应急预案,《条例》要求制订应急预案,事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使得事故的救援更为有序。过去是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抢救,《条例》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抢救,意味着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也是法规贯彻法律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