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变卦不买房 诚意金应全退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买房时向开发商交纳的“诚信金”、“预购订金”等,购房者改变购房意愿的,开发商应全额退还。昨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购房者“诚信金”的安全进行了保护。据悉,该修订案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焦点一:诚意金
不想买房 诚意金应全额退还
在当前楼市火热的形势下,不少开发商都要求购房者在选房签合同前必须先缴纳数额不小的“诚信金”、“诚意金”等,一旦购房者因对户型不满等原因中途变卦,要想要回这交出去的钱可就不容易了。
为了进一步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焦点二:特殊消费
医疗机构 不得限制患者在外买药
根据修订案,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事先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等,如有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应当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天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除特殊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药品,应按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
同时,修订案还将个人购车、购房等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这意味着购买奢侈品一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焦点三:开瓶费
不作规定 交给市场决定
在修订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自带酒水和“开瓶费”问题反映不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餐饮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完全市场化的,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既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规定了经营者的自主权,所以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应由市场来决定。同时,禁止收取“开瓶费”的实际实践中操作难度也很大,修订案对此问题不作规定是妥当的。
因此,最终的修订案只是指出“经营者不得以行业规则、管理、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没有明确写出“禁止开瓶费或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的条文。
焦点四:网上购物
没有开封 7天内可退货
新兴的网上购物、电视购物行为是否受到保护?修订案规定,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取得商品后7日内未开封的,可无理由退货,但商品保质期短于7天的除外。商品未损未污的,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有意见提出,这是对消费者的过度保护。省人大法制委解释说,无店铺销售形式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消费方式,与传统店铺销售相比有其特殊性,如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实物等,因此销售者理应承担更多义务和责任。规定7天内无理由退货,正是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此外,根据修订案对“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专指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集团购买行为将不在该《消条(修订案)》保护范围。本报记者赖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