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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个草稿正在征求你的意见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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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全悦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后,浙江省也出了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现在,杭州自己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要出台了,这两天,杭州政府法制网已经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轮草稿登出来了(网址http://www.hangzhoufz.gov.cn/fzb/lftz/lftz200707111.htm),正在广泛征求意见,里面一些新变化跟你息息相关,大家不妨去看看,提提宝贵意见。

交通事故如果没有明确证据

交警可以不确定当事人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或多方)已经移动了现场,各说各的理,有时现场的人证物证都没有办法证明到底是谁的责任,怎么办呢,交警如果硬要规定谁的责任,则显得不公正。

《条例》第二十九条“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认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实的,可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不确定责任,你可以接受吗?

撞了“无名氏”

先赔偿给社会救助基金

有些车撞人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身份没有办法查证,一时也找不到家属。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司机需要赔偿人身损害,那么如果受害人死亡,而一时又没联系到家属,怎么办呢,驾驶员赔给谁?《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受害人死亡的代行赔偿”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没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行赔偿请求权,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待权利人确定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赔偿金交付给权利人。

照明良好就不能用远光灯

《条例》对此做出规定了

远光灯的问题,已经成了夜间行车者最头疼的问题,对方的大灯照得连路都看不清,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本来双方会车时应该关闭大灯,这是一个良好的行车习惯,现在,《条例》把它变成了法律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灯光使用规定”,机动车在夜间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通行规定增多了

开车更加要注意

因为很多事故发生后,双方争执不下,到底谁撞谁分不清的时候,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看这种情况下应该谁让谁。《条例》在通行规定方面,做了很多补充。

比如《条例》第十九条“信号灯通行规定”规定,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直行待驶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右转信号灯亮时,直行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直行待驶区停车等候。

改动、拆除电动车的限速装置是违法的

非机动车在夜间上路或者恶劣天气也必须开灯

《条例》对于非机动车的行驶规定增加了很多,比如电动车不准再把限速装置拆了提高车速,这是违法的。而在夜间照明不好的情况下或者恶劣天气下,不仅汽车要开灯,非机动车也要开照明灯光了。

《条例》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擅自更改或拆除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

电动自行车以后可能要总量控制

杭州的非机动车确实太多了,而且增长得很快,截至今年上半年为止,老城区的非机动车保有量为334.16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58.13万辆,占总数的17%,发展迅猛。交警认为,私家车和电动车同时在快速增加,这使得杭州市区机非混合交通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日常交通组织、安全管理带来问题。

对电动车要不要限制?《条例》草案里面已经透露这个意向,但是条例也规定,限制之前必须要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第八条的“车辆总量控制规定”表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市区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条例所称市区,是指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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