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呼唤立法
海峡都市报
N林海峰 王勋 关永辉
肖春道 陈珑月
谢靖国杨乐
本报讯 36℃、37℃、39℃……夏季进入这个月,滚滚热浪炙烤着八闽大地,我省气象部门频频发布新的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3日,省委、省政府发布防暑令(本报24日报道),高温时段(上午11时至下午3时)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但记者昨日在福州调查发现,不少工地的包工头,为了赶工期,依旧让工人午间挥汗作业,劳动安全并不容乐观。而有关部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作业时,却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使查处陷入窘境。据了解,“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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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着烈日工作的建筑工人
暂行办法
与现实严重脱节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佘雷律师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目前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但仅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仅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对象有一定局限。更关键的是,该《暂行办法》没有明确高温标准,究竟温度达到多少算高温,没有说清楚。同时也没有强制性处罚措施,非常不利于监管。省总工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年代久远,该法规与现实严重脱节。
省建设厅有关人士称,这几年,建设系统都下发了通知,把高温做法的监管列入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门,但更多的是从“督促检查”的角度,要求业主单位严格执行,若执法中碰到哪个工地午间施工,该如何处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依据。
而据省法学会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维忠称,因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目前相关部门的监管侧重点也并不同,容易出现“谁都管一点谁也管不到”的局面,一些工人在车间内上班因中暑后死亡也很难找到责任人,而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造成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如高温下工作涉及工伤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健康卫生的,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各个部门职能交叉,互相推诿也在所难免。
破解之道
重新立法迫在眉睫
省建设厅工程处叶德传处长表示,针对今年出现了特殊的连续高温天气,在法律条文明晰之前,建设系统将考虑出台更严历的措施,并加大巡查力度,对那些不顾高温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施工单位,将处以暂时停工等方面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一线工人也可向各级建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他还建议,在高温天气无法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与业主单位协调,把高温天气列入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除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赔偿。另外,相关人士也建议,在工期紧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除了避开午间作业外,还应合理安排人力,降低非青壮年工人的劳动强度,可通过三小时之内的轮换班,以降低室外暴晒的时间。
“一个暂行办法居然‘暂行’了近半个世纪,况且这一部暂行办法根本保护不了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权益,该有相应的新法规出台。”省法学会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维忠说,虽然本月初省建设厅和省安监局率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高温酷暑期和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但这个通知中并没有处罚性的条款,很像政府指导性文件,很难遏制用人单位让建筑工人大中午进行户外作业。再说,这个规定也只涉及建筑行业,其他行业无法受到约束,比如工厂车间的温度达到多少度,要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或停工。
方维忠认为,在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要让企业自觉承担防暑降温的职能,是不切实际的,这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有明确操作性的、有明确法律责任的立法,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工的休息权、健康,立法内容包括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的发放、提供降温措施等。否则年年呼吁,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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