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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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
受害者家属认为应定性故意杀人罪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7月18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固“10·4”婚宴后打死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案犯牟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案犯曾育新有期徒刑8年,两人共赔偿被害人亲属有关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6年10月4日中午,西固区兰州平板玻璃厂工人牟飞、曹彦明等人参加同事的婚礼后去闹新房。饮酒时,牟飞与曹彦明发生冲突,牟回家后叫来朋友曾育新将曹彦明找到后进行报复,持剔骨刀、西瓜刀将曹胸部、肩部、腿部捅伤,致曹心脏、肺部破裂,经兰炼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牟飞、曾育新先后投案自首。2007年5月2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制造血案的凶手牟飞、曾育新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之后,被害人曹彦明的父母认为该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并将儿子的尸体冷冻在冰柜里达232日之久,要求司法部门继续查清案件事实,并提出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