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前释法——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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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打到法庭上
这是一件事情不大却影响很大的官司。提起这起诉讼,真有点让人啼笑皆非。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
2001年,杨旗和毛钟合伙承包了一段黄河大堤泵淤工程。2002年算账时,毛钟给杨旗出具了一份账目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从工程开始至今,所有账目已清”。不料,就是这份“账目已清”的清单,在一年之后,又让两人产生了矛盾,使两人从朋友变成了对头。
2003年12月,杨旗和毛钟在分开包工后产生矛盾,故而找到当地派出所请求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杨旗说出自己心中的不满,觉得自己和毛钟以前合伙干活时的账目不清。毛钟不认,说是杨旗自己改动了账目。民警调解无效后,二人相约要去新乡市公安局鉴定笔迹,后因其他原因没有成行。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2004年1月7日,二人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因毛钟认为杨旗把账目清单上的1改成9,使71267.43元变成79267.43元。如果杨旗开支不是79267.43元,愿赔偿毛钟现金5万元;如果杨旗的开支是79267.43元,毛钟愿赔偿杨旗名誉损失费现金5万元。
协议签订后,两人各自拿出500元钱,共同委托他人将账目清单送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账目记录里“79267.43元”中的阿拉伯数字“9”为一次性书写所形成,未作添笔涂改。
鉴定结果证明杨旗没有涂改账目,杨旗就要求毛钟履行协议,给自己5万元名誉损失费;而此时的毛钟认为双方的协议只是打赌,不愿给钱。于是,杨旗将毛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毛钟兑现承诺,支付5万元现金。
杨旗和毛钟谁也没有料到,双方会因为这个“打赌”官司走上漫漫诉讼之路。这个案子从原阳县法院一审开始,经过新乡市中院二审、省检察院抗诉,一直打到省法院。历时数年,双方互不相让,越打矛盾越多,越打仇恨越深。
省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王小东接手案件后,认为此案属认识问题,对“打赌协议”的认定与否会导致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无论怎么判,都不可能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在这种情况下,王小东决定给当事人进行判前释法,讲明现行法律对双方的利与弊以及案件无法终结的危害。经过反复沟通、说法,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毛钟赔偿杨旗1万元,其他互不追究,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结束后,杨旗握着王小东的手说:“俺并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出这口气。俺连名字也不会写,咋可能去改账册呢。当初鉴定结果出来后,他要是能说句软话,俺也不会打官司。如果前面的法官也能像你这样给俺说法、调解,官司也不会打到这一步了。”
为将干戈化玉帛
俗话说,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裁判员。
目前,大量社会矛盾通过诉讼进入审判工作领域,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人民法院在一段时期内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虽然提高了案件的审结效率,但由于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判不理解、不接受,导致案件的上诉、申诉率居高不下,上访、信访压力不断增大,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鉴于此,省法院于200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判前释法是指案件开庭以后,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促使案件的调解或和解,避免矛盾的激化。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判前释法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矛盾激化的案件,其他一些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视情况而定。释法的对象主要是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下达判决书之前,告诉可能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提醒其可以提前与对方协商解决,这样可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有利于矛盾的缓解和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调解,也使其对案件有一个法律上的了解和判断,能够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判决,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这项制度实施半年多来,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吕艳珍说,在司法实践中,判前释法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降低期望值,减少双方的分歧,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减少诉累;另一方面还可以使那些明显有过错的一方了解法律规定,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今年成功调解的一起163名退休老人集体诉请偿付拖欠养老金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
这163名老人均是郑州某国企退休职工,因企业不景气,长期拖欠他们的养老金,老人们多次到省、市上访,双方积怨很深。此案起诉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该企业有相同情况但未参与起诉的其他300余名退休职工,也都在等待观望法院的判决结果。
主审法官马江平接案后不仅走访原告,倾听他们的心声,化解他们的怨恨,还多次做企业的工作,使其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经过她的不懈努力,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履行了义务,支付了拖欠已久的163名原告和未起诉的其他300多名老人的养老金。163名老人全部撤诉,这一集团诉讼案最终案结事了。
须在探索中完善
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中,民事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报告中提出审判工作要胜败皆明。从某种角度上讲,判前释法也是在做胜败皆明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对河南开展判前释法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判前释法是“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意义应该是给予肯定的”。
目前,判前释法工作在收效明显的同时,基层法官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和困惑,亟待解决和完善。
遭遇制度障碍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对法律的解释问题。我国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其他法院包括所有法官均无权解释法律。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办?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认为,最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和释明义务。至少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规定,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会受到一些干扰
开封中院副院长韩玉芬说,判前释法的对象为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被释法的对象就有可能对法官产生对立抵触情绪,出现消极应诉或拒不应诉,如拒不领取法院裁判文书,从而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有的当事人在释法后,希望能改变对自己不利的结果,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干扰法院独立审判,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一些被动。
尺度难以把握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乔艳认为,如何处理好判前释法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是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困惑的一个问题。法官若释法过少,有可能起不到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目的;释法过多,则有可能触及审判秘密。这些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不敢大胆适用判前释法制度。
凸显案多人少矛盾
焦作市中院民一庭庭长江海洋反映,不少基层法院民事庭审判人员配备较少,全省许多法院民庭法官年人均判案都超过百件,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实行判前释法无疑更加大了基层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
无论如何,判前释法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必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但其存在的一些难题,也有待于作进一步探索和破解。⑤3
本报资料照片图①/景跃红摄图②/张玉鲁摄图③/陈更生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