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虚拟世界犯罪亦须负上刑事责任
国际在线
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香港成报报道,香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于网上发布色情物品,亦等同触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准许发放的单位亦有刑事责任,若裁定为淫亵物品,最高刑罚可罚款高达100万元及监禁三年。
香港律师黄国桐接受该报查询时表示,于网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等同出版色情刊物一样,“就算你只系放条Link(链接)上去,都会有人click(点击)入去看,网上是公众地方,有公众人士,有青少年、有小朋友,同一般刊物刊登色情相无分别。”
他指出,不单止发放的人可能负上刑事责任,准许发放的单位亦有可能面对刑责问题,“现行法例不单止发布的人有罪,包括准许发布的人都有。”以往香港亦有成功检控网上发布色情物品的案例。
据悉,近年网上色情泛滥,单靠举报以法律检控很难完全杜绝问题,而技术上堵截色情信息亦有困难。香港互联网协会创会会长莫乃光指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平台,技术上堵截上载色情信息存在困难,“技术上要完全拦截讨论区上的色情连结,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即使你拦截由发放者的计算机IP(地址)所发放的信息,他亦可以透过其它IP上载色情信息。”他谓唯一的方法,只可用人手删除讨论区的色情信息,长远需要透过教育去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