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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郑筱萸之死的沉重教训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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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郑筱萸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宿命终结,想必有关他“该死不该死”的争议,也终于画上了历史的句号。然而,郑筱萸“危害巨大,依法当诛”的背后,却是更加沉重的教训——体制缺陷!假如我们看不到这种“更加沉重的教训”并真心诚意进行体制改革的话,“杀了郑筱萸,还有后来人”的“前腐后继”现象,就不会停止。

有评论说:“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人民日报】。不错,人民群众确实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的确是人民群众的意志。但也要看到,长期以来大量出现象郑筱萸一样的腐败现象,却并非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因为,人民群众根本就不存在看到人民的政府会产生“前腐后继”的腐败现象的“愿望”。反之,那就是人民群众的不幸,就是人民政府的耻辱,就是人民国家的悲哀。评论又说:“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不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起码的法制常识,至于说郑筱萸被依法处死是否真是“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恐怕还要用更多的类似郑筱萸的“依法当诛”的司法判例,方能证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郑筱萸案件从开始到落幕,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该死不该死”的各界争议,更何况比郑筱萸罪恶更大的不少腐败分子并没有遭遇到死刑惩罚,从而也引起了不少的民愤和质疑,只不过郑筱萸的伏法,对他的宿命画上了历史句号而已,争议也失去了意义。评论还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还是不错,党和国家从来对于腐败分子就是具有“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这都是无需质疑的。但问题是,象郑筱萸一样的“前腐后继”现象,是怎样产生的?更加沉重的教训是什么?应该怎样遏制、消灭和杜绝?这恐怕才是郑筱萸伏法后留下的思考题。

有人说:“假如体制没有漏洞,郑筱萸能有腐败的机会吗?”又有人说:“假如权力边界明确,权力监督到位,郑筱萸能有犯罪的可能吗?”还有人说:“假如体制没有缺陷,郑筱萸能成为牺牲品吗?”……。总之,诸多的“假如”并不是没有道理(不是对郑筱萸的同情和翻案的意思和图谋),而恰恰是郑筱萸案件最值得反思和检讨的话题。然而不幸的是,历史从来都没有“假如”,果真已经过去的历史要发生“假如”的话,那一定是后人刻意编撰的故事或者神话。最简单的政治常识告诉我们——“权力对约束具有天然的对抗性,权力对使用具有天然的盲动性。”由此可见,郑筱萸之所以落得今天的伏法下场,完全是“权力的天然性”使然,而并非是所谓的道德自律就能够战胜“权力的天然性”的问题,也不是思想教育就能够战胜“权力的天然性”的问题。

上面这一段表述看似充满矛盾,其实不然,“权力的天然性”固然可怕,但“权力的天然性”的克星恰恰是“体制的制度性”。换言之,有什么样的体制就有什么样的制度!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只有政治民主的社会体制,才能够制定出遏制“权力的天然性”的“体制的制度性”,也才能够把“权力对约束的天然对抗性”和“权力对使用的天然盲动性”控制在危害最小的程度上,这也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找到的约束和使用权力的最好路径。反观郑筱萸伏法留下的“更加沉重的教训”就不难发现,不但政治民主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成熟建立起来,而且民主选举权力人物的制度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在的用人制度(位高权重者)仍就采用的是内部选拔,而非广泛的民主选举。这不能不说是遏制“权力的天然性”的“体制性”缺陷和“制度性”硬伤。(有关民主选举与内部选拔的话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探讨)。因此愚下认为,上面说到的“假如”虽然不可能让已经画上宿命句号的郑筱萸“起死回生”,但是,假如诸多设想的“假如”问题,能够在未来的政治民主的社会体制中对“权力的天然性”建立起具有约束和使用的“体制的制度性”的话,可以肯定的是,“权力的天然性”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必将越来越少,权力的腐败犯罪也将越来越少,“前腐后继”的腐败现象更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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