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养殖户说人吵了猪 村委会说猪熏了人  农村畜禽养殖惹出官司不断

中国环境报

关注

◆本报记者 步雪琳

为改善村里的办学条件,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于2004年在村西建起了小学教学楼。让人没想到的是,赵各庄村村民高洪彬认为新教学楼挡了他家猪圈采光并产生噪声影响猪生长,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而村委会也认为高洪彬家的猪圈影响村里的环境卫生,要求其搬迁。

官司一打就是3年多,这起人影响了猪的生长环境、猪也影响了人的生活环境的案子到底孰是孰非呢?本报记者进行了详细采访。

猪圈与学校仅隔4米

知情人带着记者绕过赵各庄村小学,就来到高洪彬家的猪场门口。“看,门口堆着猪粪的就是。”这位知情人说。

记者看到,在院门口堆了一片已经晒干的猪粪,上面蚊蝇乱飞,离七八米远,就闻到一阵刺鼻的臭气。而猪场西面隔一条五六米宽的土路就是居民住宅,北面紧挨着也有住户。

进到院里记者看到,猪场北面有几间居住的屋子,南面和东面各有一排猪舍。南面的猪舍已经空了,东面的猪舍依然养着两头大猪和几头小猪。走进东面的猪舍,就听到蚊蝇刺耳的嗡嗡声,臭气更是熏得人几乎窒息。冲洗猪圈的污水直接顺着地沟排到院外。

高洪彬没在家,他的妻子对记者抱怨说:“我家合同没到期呢村里就盖教学楼,盖学校的时候就震死好几头猪,楼起来了又挡猪圈的光,猪都养不了了。”

猪舍南面3.97米的地方,就是村小学3层高的教学楼。虽然是盛夏天气,教学楼北侧挨着猪场的窗户却都关得严严的。在小学看门的李大爷告诉记者:“教学楼北边的窗户根本不敢开,夏天的臭味更大。而且不光有味儿,还有蝇子,都得挂着纱窗。”谈到猪场,李大爷也是一肚子怨气:“以前每家院里都有猪圈,但是现在不行了。猪圈把环境都搞坏了,根本就不该盖在村街道里。”

既然猪圈和小学之间的影响这么大,为什么村委会还要把小学盖在这里呢?“把小学盖在这里是因为旁边就是平谷县第四中学,这样小学和中学就能连接起来,形成教学区。而且村里规划也是要把养殖场集中搬到村南田边去,这边就是教学和居住区。”赵各庄村村委会主任李振勤说。

官司一打就快4年

1997年,高洪彬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村西南的一块土地,租期10年。然后,高洪彬在这块地上建起了养猪场。2004年初,村委会在猪舍南侧建设小学教学楼,因施工噪声和采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后来村委会与高洪彬的女婿达成协议,补助高洪彬5000元。高洪彬的女儿领了钱并转交给了高洪彬。

但是同年5月,高洪彬以村委会所建教学楼阻挡了猪场的采光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拆除新建的教学楼,平谷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洪彬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教学楼为公益事业,高洪彬的养猪场虽然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应当承担合理的容忍义务,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在判决书中也确认了高洪彬就村委会新建教学楼造成的其他损害仍然具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案件终审判决后,2006年初,高洪彬再次将村委会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因修建教学楼造成的2004年~2005年度养猪经济损失94650元。平谷区人民法院因其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

2007年1月,高洪彬再次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其2004年~2005年度养猪经济损失64920元,理由是村委会在修建教学楼时曾承诺为其修建两排猪圈以解决猪圈采光问题,但后来却没有履行承诺。原被告双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但高洪彬并不能找到十分有力的证据证明村委会有过这样的承诺。因此,平谷区人民法院最终仍然驳回了他的请求。

这起由村委会新建教学楼妨碍高洪彬养猪引起的官司一直打了快4年,直到高洪彬和村委会当初订立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现在,依然纠缠不清。

农村环境纠纷日渐增多

“我国农村地区人畜混居的情况不是一般的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生态经济与环境研究室副主任于法稳博士说,畜禽养殖不仅孳生蚊蝇、产生臭气,而且很多人畜共患疾病会引起交叉感染。尤其是现在的饲料里有很多添加剂,容易导致畜禽基因突变,如果造成人的感染,后果就更加严重。“但是南方山区土地有限,北方地区虽有空间但离远了喂养畜禽会出现一些不便,此外,出于防盗安全的考虑以及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观念,使得人畜分开非常困难。”

“近几年,在农村地区,畜禽养殖引发环境纠纷的案件非常多,每年都会发生。”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范长安对记者说,一些猪、鸡养殖场离村民的住宅很近,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群众反响非常强烈。

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吴红霞对记者讲到她审理过的一个类似的案件。2002年9月,前北宫村村委会与村民刘森林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村委会将位于村北的原小学校租赁给刘森林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约定先缴纳1万元租赁费,剩余1.5万元于2003年10月1日缴齐。随后,刘森林在这里建起了养猪场,与村民居住房屋一墙之隔,平日臭味熏天,蚊蝇乱飞,卫生状况极差,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生活。51户村民递交联名书,反映养猪场不能建在村舍中,应与村民住房保持一定距离,保障村民生活。并且,刘森林到2006年10月时仍未缴纳剩余的租金。因此,前北宫村村委会将刘森林告上了法庭,要求终止合同。刘森林则强调,自己已经投入了养猪资金,如果终止合同,自己将有很大损失。但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森林的养猪场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且其一直未缴纳所欠租金,因此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光辉介绍,他们在审案过程中发现,农村地区很多养殖场紧挨民宅的情况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初建养殖场时离民宅并不近,而且那时村民环境意识也不强,不是很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地区建房面积逐渐扩大,扩张到养殖场周边了。而且,随着广大农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提高了,由于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就增加了。此外,多数情况下,农村建设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划,都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也给很多纠纷埋下了隐患。执法尴尬还需环评源头把关

在处理过程中,畜禽养殖引起的农村环境纠纷面临着法律空白的尴尬。“畜禽养殖带来环境影响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很难操作。比如一个养殖场,影响50户村民是影响大,但影响1户村民怎么处理呢?”范长安对记者说。

“单纯以环境作为因素解除养殖场租赁合同非常难。”胡光辉说,“所以,虽然很多案件的出发点是环境问题,却不能以此为案由,最后通常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进行判决。”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应注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同规模的养殖场进行不同的管理方式问题。如果从监督管理层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民事纠纷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许可祝副教授说,一些畜禽养殖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即使不考虑产生臭味的问题,对周边的水环境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养殖场废水是否经过处理,是否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还是直接排进河流,环保部门可以从环境角度进行执法。“司法部门也可以以《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许可祝副教授说,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地方还没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事实上,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能够保证畜禽养殖场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还能保证其自身的生产环境不被侵扰。因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

于法稳博士提出,农村地区在规划过程中就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大力发展沼气池,把畜禽粪便利用起来,而且还可以节约能源。没条件的也要努力提高畜禽饲养舍的卫生条件,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保护农村环境立法应先行

郝鹏飞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村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诉讼急剧增加。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这些纠纷的同时,能够深切地感知到农村环境污染的形势严峻以及法律防治的欠缺。

我国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仍有空白,某些环境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些农业环境法律、法规条款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且现有法律、法规已难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需要。其次,国家对地处农村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特点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造成对这些企业环境执法难。

要彻底遏制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必须加大农村环保工作的力度,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积极的公众参与等来推进农村环保工作的进程。首先,应建立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当前,应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立法与完善工作,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农村环保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制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污染治理的法律;引导各地制定、完备相关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进执法方式,并完善对执法的监督、稽查制度。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环境执法队伍,协助各级环保部门搞好农村环保工作。充分利用撤乡扩镇基层编制较宽、人员富余的有利条件,使每个乡镇至少配备一名行政编制的环保专职干部,重点乡镇可设立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

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管理,做到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相协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大农村环保投入,搞好农村规划。还要加强农村地区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舆论监督作用,确保广大农民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作者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