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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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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黑金黑幕

独揽大权一步一步走向毁灭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多了“寻租”本钱———近十年时间,他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

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

权力寻租

药商投之以桃筱萸报之以李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

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

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期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底,他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

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1999年到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加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这一点,药商们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的关照和帮助。”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药监局系列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4次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总计达340余万元;转移的珠宝和贵重首饰、书画等经鉴定达100余万元。

玩忽职守

降低药品审批滥发药品文号

1998年———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不幸的是,郑筱萸的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

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

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

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降监管力度。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

证”。

黑洞隐患

用药风险陡增假药相继爆发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

阳性……

郑筱萸案大事记

2006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研究查处郑筱萸违法案。

2007年1月27日,郑筱萸之子被捕,药品审批机构换血。

2007年2月28日,郑筱萸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2007年3月1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筱萸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药监界肃贪风暴

事实上,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郑筱萸退休仅半月余,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2007年7月6日,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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