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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把空调温度的调控权交给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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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龙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全文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中国新闻网7月4日)

从去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到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再到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拟将空调温度标准立法化,一项项举措让人感觉国家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决心,看出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

但是将空调温度上升到法律层次,现实之中并不可行,因为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也没有隔山打牛功效,它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在具体执行中,将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界定难:空调温度受到“禁锢”,而电脑却可以长开不关、电灯可以长明不灭、电水壶可以大行其道,这就显失公平;二是查证难:空调温度与天气、场所、空调性能和运行时间长短都有关系,如何准确测得空调温度,尚是个技术难题;三是责任追究难。是低于多少摄氏度罚多少款还是违法使用多长时间刑拘多少天,难有准确对应的法律条文支持,不具可操作性,追究起来难免失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容易使法律的刚性受到挑战,造成法律的公信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降低。

如此看来,与其用法律来解决空调温度,倒不如把空调“摇控器”交给道德,把有限的法律资源让给那些更需要立法的事情。动辄立法,实际反映了管理手段的匮乏。

与婚姻财产、民事纠纷、产品质量、刑事伤害诸多内容相比,空调温度问题只能算是道德范畴加以调整的对象。什么时候能开,什么时候不能开,最多可开多少度,法律实在管不了那么多,也管不了那么细,更多时候是靠自觉、凭良心。国家限定空调温度,只能是形式上的要求,道义上的约束,提倡节电节能,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也只能靠宣传倡导,通过加强管理、典型引领,使民众认识到节约能源保护资源的重要,从而养成节能节约的习惯。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常委在参加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时,他们没有西装革履,而是穿衬衫着简装,会场空调温度调到26摄氏以上,为全国民众带了好头。

当然,对那些少数违反规定者,给他戴上缺少社会公德、违反国务院规定甚至违反行政纪律的帽子已经足够,如果因图一时之快把空调开低一两度竟被指称触犯法律,那这顶帽子可就大过一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