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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江边一月救两命 见义勇为丢手机该不该索赔

生活报新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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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肇东来哈务工的51岁农民刘兴奎颇为郁闷:自己冒着生命危险在江中救起轻生女孩,为此把自己身上最值钱的、也是唯一的一点财产———手机弄丢了,可是他不但没得到应有的表扬,还受到了派出所个别民警的奚落,甚至到现在为止,被救女孩及其家长都没有来看望他一次。而且,这已是他一个月内第二次救人。

事件:老农江中救起轻生女

据刘兴奎说,6月26日下午大约17点半,他正靠在江畔公园内松花江江堤上的栏杆看二人转,一抬头看见江里有个20岁左右的女子边打电话边向江中走,江水已经快到女子的肩膀了,女子还继续向前走。刘兴奎看到女子穿着衣服,不像是游泳的。他觉得不妙,赶紧招呼女子上岸,可是女子没有任何回应,还向前走,江水很快就淹到女子的脖子。刘兴奎知道这人是想轻生,他来不及脱衣服,就跑下江堤。等他到江边时,女子已经没入水中,只有双手偶尔伸出水面挣扎。刘兴奎跳进江里,快速游到女子身边,一把抓住女子的头发,把女子的头提出水面。刘兴奎拽着女子向岸边游,此时,岸上一个年轻人也跳进江里,帮助刘兴奎一起把女子拽上岸。

上岸后,女子对刘兴奎说了声:“谢谢!”浑身湿透的刘兴奎这才发现,别在腰里的手机不见了。获救女子知道后,要把自己的手机给刘兴奎,刘兴奎谢绝了。后来,有人把这名女子送到了道外江上派出所。有人提醒刘兴奎:“你救人,别让别人抢功。”刘兴奎就穿着湿漉漉的衣服赶到道外江上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刘兴奎向民警反映:“我救人把手机弄丢了怎么办?”当时获救女子身上只有103元钱,派出所的冯所长又掏出100元,一共给了刘兴奎200元算是补偿。可是刘兴奎觉得,200元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也没能再见到被救女子。

市民:老刘是个好人

“6月26号那天,我正在卖冷饮,看见一个女子在江里挣扎。这时候看见老刘跳进去把人救出来。后来他发现自己手机丢了。”3日,记者在江边采访时,一位卖冷饮的大姐这样说。

据了解,老刘来自肇东县李木甸镇长江村,今年51岁,本来想在哈尔滨找活干,可是自己有肾炎和风湿,干不了,就一直在江边,准备找个轻一点的活干。没有活干,他就在江边晚间帮人看摊床,别人给点饭吃。因为没钱,他准备把弟弟给自己的手机卖了,用这笔钱卖冰棍赚钱。可是,手机却丢了。这个手机是老刘浑身上下唯一值钱的东西。“你把他的兜都翻过来,可能都找不到2块钱。”一位常在江边溜达的市民这样说。

老刘没钱,可是对待不如自己的人还很照顾。“前几天,我没吃早饭,就买了4个韭菜合子。看见老刘也在,我就问他吃没吃呢,他说没吃呢。我知道他可能昨天都没吃饱,就给了他两个。可是他只吃了一个,另一个给了一个精神不好的乞丐。”卖冷饮的大姐说,老刘这个月已经救了两个人,前些天的一天中午,一个老头在江里洗澡,一下子滑进了深水区,正在江边溜达的老刘也是穿着衣服跳进江里救出了老头。那个老头78岁,是个流浪汉。

派出所:救人要赔偿性质就变了

按理说,辖区内出现这样的好人,派出所应该高兴才对,然而在采访中,派出所对待老刘的态度很让老刘不理解。

老刘想通过警方记录找到获救的女子,看看能不能就手机的补偿问题再商量一下。3日,记者随老刘来到道外江上派出所,经办的民警和冯所长都不在。一位民警在得知老刘的来意后态度非常不好:“你救人是应该的,你找谁啊?”听到这话,老刘感到很委屈:“我救人怎么救出错来了?”随后几日,记者多次给该所冯所长打电话,冯所长均以各种理由谢绝采访,但他表示,老刘救人后提出让对方补偿300元钱,这件事的性质就变了。而老刘则坚决否认了自己索要300元的情节:“我的确说过‘我的手机丢了怎么办’的话,但绝对没有要过300元的事。”

律师:被救者有责任给予补偿

见义勇为者受到经济上的损失真的不该向获救者提出赔偿要求吗?记者采访了省律师协会刘洪朴律师,刘律师表示,《民法通则》里有“受益人补偿原则”的法理规定,这项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根据这个规定,受益人,也就是本文中获救的女孩应该补偿救人者的经济损失。老刘索要补偿也是合法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应该弘扬的风气。派出所也不应该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向救人者提供被救者的联系方式。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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