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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方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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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消息]

接听时间:5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杨继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我家房屋拆迁,与开发商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了同一位置的一套门面房。可后来开发商却告诉我,房子已高价卖给别人,却让我去另一套位置不好的房子。我是否可以仍要原来那套房子?

杨律师:可以。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以支持。

王女士:我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对房屋的朝向、面积、单价、违约责任等都明确地约定,并且预交了部分房款。现在要拿房了,因房价涨了,开发商说以前订的合同不是正式合同,现要提价重订。这行吗?

杨律师:你们签订的预购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任国勇 整理

7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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