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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作弊的恶果将及于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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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自从有了考试,就有了作弊。又到了考试的季节,又到各种作弊方式大显神通的时候。“考试不作弊,来年当学弟。宁可没人格,不可不及格。”这是对考试作弊的真实写照。即便是有“天下第一考”之称的高考,作弊的阴霾一样如影随形,挥之不去。

不久前,贵阳警方破获了一起专门出售非法作弊工具的案件。他们出售的作弊工具是高科技的隐形耳机。为了严防考生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作弊,广州今年特别安排了一台无线监控车在市内各考场间巡逻。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据称能“反屏蔽、反监控、反探测”的“神奇袖珍考试设备”目前仍在网上热卖。

对于教育部门而言,高考舞弊已不再是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而是承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2000年,高考作弊集体喷发,广东电白高考弊案及湖南嘉禾一中高考弊案轰动全国。与之前发现的作弊多为单兵作战不同,一种流水作业的集体作弊模式开始显山露水。近年来,高考作弊的公司化运作和网络化经营更成为一种新的动向。

在考试中作弊是一种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特殊利益的行为,表面上看,作弊是为了分数,实则都在追逐分数背后的利益。高考维系着考生的升学,其功利性对于考生而言影响至深。一分之差也许就决定了能否上大学,上什么样的大学,在哪里上大学。直至今日,高考作为选拔性考试的特征仍然明显。有选拔就存在竞技,高考就是一种竞技,而公平是竞技的灵魂。这个公平的魂,不仅包括结果的公平,更包括过程的公平。

作弊破坏了高考竞技场上的公平。如果宽容作弊者,甚至因放纵作弊而使作弊者因此而得利,则这种对规则的漠视必然蔓延开来。考生在戒备森严的高考中也敢作弊,大学阶段就更不用说了。在作弊中慢慢长大的考生,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尝到甜头的作弊者在人生道路上不继续作弊,只不过,作弊的对象由高考换成了婚姻、工作、亲人、朋友等等。

高考不仅与考生的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学校、老师和家长们休戚与共。家长与考生是捆绑在一个家庭之上的利益共同体,自不待言。学校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主要也表现在高考升学率的横向比较上。对于学校领导而言,好的高考成绩就意味着好的政绩。从学校内部看,衡量老师教学效果的标准,最看重的也是高考成绩。不同的目的,将考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维系在一起,合谋出一起起作弊。

高考作弊日趋严重,一方面与商品经济冲击之下的信用坍塌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立法和执法对作弊的宽容相联。作弊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分数,实质上却是机会及附属于这一机会之上的不可估量的利益。作弊一旦成功,就可能使原本能够通过高考的考生失去机会,这种社会危害性远甚于一般违法,较之由刑法规制的普通诈骗罪、盗窃罪等也还要严重得多。作弊有极强的传染性,安分守己的考生在知悉或目睹其他考生作弊之后,不免会产生他作弊而我不作弊则我肯定吃亏的心态,一些考生受此心理的驱使也会加入到作弊的行列中去。

考试考知识能力,作弊考法律能力。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读书人考试作弊算不上多大的事,法律也要,但法不外乎人情。执法时总得掂量,一份处理意见将影响一个孩子的一生。更何况,我们习惯了以结果论英雄,对那些为求结果不择手段的过程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前年5月,美国执法部门曾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这种考试作弊已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果阴谋欺诈的指控成立,作弊者将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去年的某天,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一名来自武汉的女博士生,因担心自己考试不能通过,以10000元港币行贿任课教师戴晖辉,想索取试题及答案。这一事件的结局是10000元贿款被法院裁判充公,作弊未遂的女博士也被判入狱6个月。

来自国外或香港的这些消息让不少国人大为惊讶,这本身也反衬出我们对作弊太过宽容的文化心理。我们虽然也有一些打击高考作弊的行政法规,但在以宽容为主题的文化背景下,仅有的这些立法也被一种畸形的道德观所消减。高考已经走到了而立之年,让一部专门的《考试法》来伴随着高考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对作弊者刑事追究的完善已极为迫切。当然,我们更需要一次对作弊不放纵不宽容的观念大革新。唯其如此,高考赖以存在的公平之基才不致被日益严重的作弊掏空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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