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将“固定住所”改为“固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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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昨日社论建议明确住所标准等技术性问题,笔者也有话要说。
除按合法固定住所落户外,笔者建议,能否考虑参照下列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便可依法予以办理:一是对于具有长期居住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居住一定年限的居民,无论其当下居住条件如何,也可准许其申办或迁移户口的请求;二是对于在本市从事合法职业多年,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纳入落户的范畴。
笔者还建议,可否将合法固定住所中的“住所”一词改为“居所”。严格地讲,所谓住所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条例》并未明确提出住所概念,而是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所以,作为物理意义上的住所一词,容易与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相混同,甚至可能会被一些人片面理解为具有产权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