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自首才是出路
温州都市报
四年前,瓯海区瞿溪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侦查工作全面展开,涉案凶手纷纷归案,但主犯沈某一直负案潜逃。在瓯海警方的不懈努力下,今年3月份,惶惶不可终日的沈某终于鼓起勇气在辽宁锦州向瓯海警方投案自首。他说——
大酒店里发生血案
2003年1月16日晚,沈某和周某、丁某、林某、邱某等一帮朋友在瓯海区瞿溪镇某酒店二楼聚会。8点30分左右,二楼大厅突然传出了吵架声,沈某正想看看到底是什么人在争吵时,突然听到丁某在大声地向他呼救,便赶紧跑了过去。只见一伙男青年正和丁某、周某他们打成一团,现场一片混乱。沈某见朋友被打,便毫不犹豫地冲了过去,但对方人多势众,沈某头上被挨了一拳,紧接着又有啤酒瓶砸来,沈某见势不妙,赶紧挣扎着冲出包围圈跑了出去。
在楼梯口,沈某正好碰到了拿着一把杀猪刀的邱某。原来,邱某怕自己这方吃亏,便急忙跑到自己的车里拿来一把杀猪刀冲上来了。接过杀猪刀,沈某转身又冲了上去。而此时的楼上,周某也不知道从哪里找来了一把菜刀,正挥舞着菜刀和对方两三个人对峙着。沈某见状拿着杀猪刀就冲了过去。沈某和周某两人手持凶器一阵砍杀,对方节节败退,陈某、李某等被砍倒在血泊之中。
“快跑,警察要来了。”有人叫道。沈某和周某等人急忙逃离了现场。跑到酒店外面的马路上后,沈某发现自己还拿着一把血淋淋的杀猪刀,便趁着夜色把刀抛在了酒店前的道路隔离带中。
杀人凶器神秘失踪
当晚8点50分,瓯海警方闻讯赶到现场后,发现酒店二楼大厅里一片狼籍,血迹斑斑。民警立即将陈某、李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但陈某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瓯海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侦查,并在现场成功抓获了尚未逃脱的犯罪嫌疑人邱某。
警方很快查明,当晚周某有两帮朋友同时在酒店二楼聚会,周某和沈某、丁某等人坐在同一桌,死者陈某和李某、潘某等人坐在另一桌。席间,周某到那桌向潘某敬酒时被拒绝,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随后两桌人各自为自己的朋友出手打架,最终引发血案。案发后,除邱某当场抓获以外,其他犯罪嫌疑人都已闻风而逃。
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警方发现致伤凶器中应有一把尖刀,这与现场走访时,现场目击者反映到沈某当时手持杀猪刀的情况吻合,但警方在现场只发现并提取一把菜刀,始终找不到致陈某死亡的杀猪尖刀。后来,专案组民警在排查走访中,获得有人将杀猪尖刀扔到河里的线索后,又组织人员在瞿溪镇的藤桥河一带进行打捞,但打捞很久也没有找到。虽然警方多次组织人员在案发现场附近进行查找和搜索,但一直没有杀猪尖刀的下落。
不懈追捕嫌犯落网
在艰难的追逃过程中,专案组民警一方面积极利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架网布控,另一方面主动到犯罪嫌疑人家中,向其家属阐明利弊关系,动员他们协助警方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2003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被警方抓获。
此后几年,警方一直没有停止对其余涉案逃犯的追捕。2006年4月28日,全市公安机关组织了大规模的治安大清查。当天夜里,周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永嘉,当车经过东瓯大桥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拦住。周某拿出了一张伪造的身份证,但被民警一眼识破,眼见事情败露的周某撒腿就跑,但很快被民警擒获,并移交至瓯海警方。
转眼,时间已过了四年。其间,瓯海警方曾多次到沈某家中向其家人讲明投案自首、从宽处理的政策,并及时通报了周某等人相继落网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使家属消除了归案后要判处极刑的思想顾虑。最终,沈某的家属明确表示愿意配合警方做沈某的思想工作,让沈某投案自首。
到了今年3月,逃亡了四年多的沈某终于选择了向警方投案自首。3月14日上午,沈某委托其父亲向瓯海警方投案自首。14日中午,沈某又从辽宁锦州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3月16日,瓯海警方组织警力赶赴辽宁省,沈某在锦州向瓯海警方正式投案自首。3月20日,沈某被押解回温。
糊涂法盲毁灭罪证
经审讯,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作案凶器的下落,从而揭开了该案的凶器失踪之谜。
2003年1月16日晚,沈某在逃跑中将凶器杀猪刀扔在了酒店前面道路隔离带的灌木林中。之后,沈某想到凶器扔在酒店门口太容易被人发现,便想到了毁灭罪证。但沈某自己又不敢前去找凶器,想来想去,便想到了朋友金某和王某。于是打电话给金某和王某,让他们帮忙找到凶器并藏匿起来。
为了朋友的义气,金某和王某接到电话后,趁着深夜立即前往沈某说的扔刀地方,并顺利地找到了还留有血迹的凶器,于是金某和王某连夜将刀送到了瞿溪镇八仙岩山上的草丛中藏了起来。
第二天,当金某得知被沈某等人砍伤的陈某已死亡的消息后,他并没有想到要及时向警方报警,而是想着帮人要帮到底。于是金某立即打电话给沈某,但此时的沈某也早已是丧家之犬,金某始终无法联系到沈某。金某觉得凶器藏在山上还不够安全,于是和王某潜到山上将刀取了下来,然后偷偷地将刀扔到了瞿溪镇的藤桥河里。
案发后,金某面对警方的询问拒不承认扔刀的事,由于沈某一直在逃,对金某的行为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所以一直无法追究金某的法律责任。沈某落网后,金某自然难逃法律的追究。3月20日,金某终因涉嫌毁灭证据被瓯海警方捉拿归案。3月29日,经过瓯海警方的多次劝说,涉嫌毁灭证据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向警方投案自首。5月28日,金某和王某被依法移送起诉。富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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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证据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于案发当晚在犯罪嫌疑人沈某弃刀地找到作案凶器杀猪刀后,先是藏匿在山上,次日又将刀抛弃到河中,警方多次组织打捞无果,致使本案重要物证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毁灭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