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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透视温州弃政从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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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官员愿下海

“温州民企潜力很大。”钟普明说,正是“温州的区域背景催生了我们下海”。

下海前,钟普明在机关呆了二十多年,已无太多发展空间,“觉得腻了”,“想到民营企业试试”。

从政界精英到商界精英,钟普明承认,他下海,与在体制内受到限制有很大关系。“在机关,很多人只会说,不干事。很多精力都在内耗上。”

“我下海,要感谢南存辉(正泰集团董事长)。” 2000年春节前的农历二十八,两人在温州钧瑶宾馆谈话。职务南存辉劝他,“下海是时候了,还做什么事呢?”钟普明回忆说。

这位商界知名人士劝他,“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跟不上,如果干部按能力、大家选的话,你不至于还做经委副主任……”

“这打中了我的要害。”钟普明说。南存辉还告诉钟,“我们这代人还是先自己把自己解放了。”

这位长期游走政商两界的人士分析说,干部下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多集中于企业文化、公共形象塑造、人事管理、党建等,多负责行政工作。职务包括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书记等,但在民企,这些角色并非最重要。

前温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现正泰集团副总裁林可夫,和原温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现德力西集团党委书记郑达东都属此类

第二类,则是做期权灰色交易,“这样的人会很低调。”

由于出发点不同,官员下海的心态也就大相径庭。“有的是做了准备,又不准备下海,又重新穿回衣服。有的是已经跳下去了,嫌海水又咸又苦,眼睛都睁不开。”

“这样的人,一般只考虑自己。”有一次,他推荐一个干部到企业任职。“本来最初同意年薪是50万。但他又说自己没后路了,老板说,把三年工资都给你吧。还给80万见面礼。230万都给他了。结果他又提出,物价指数上升怎么办?他还是犹豫,我说那就算了,你还是不要下海好。”

正如钟普明所说,为了实现个人价值,毅然提前下海的,可能不是主流。

2003年,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调查发现,下海官员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年轻官员(一般三四十岁)辞职下海,虽然人数不多,但有能力,往往也是组织部门看好的后备干部。

另一种是提前退休而下海的。这些人一般50岁上下,30年工龄已满,仕途上难以更上一层。对于这类经验丰富,又有人际网络的官员,有的企业喜欢聘请,作为副总或者顾问,可以很好发挥他们的原有优势。

临近退休而下海的官员,一般都会被保留工资福利待遇,被称作“系着保险带”下海。在当时受调查的浙江省11个市103名下海官员(省直机关除外)中,提前退休的有74名,比例为72%。

至于目前的比例,“我们目前对此方面没有新的调研。”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主任王俊说。

红顶庇佑

在中国,虽然舆论普遍对官员下海给予期许和赞扬,但有关下海官员可能借机腐败的质疑也一直未停止。

2003年夏天,根据浙江省政府参事室主任金士希的调研,浙江省政协委员杨扬向省政协递交了题为《领导干部“期权化”现象应引起重视》的提案,而上述浙江省委组织部的调查,也正因此而发。

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主任王俊本人也对此有过担忧。当年,他在《党建研究》上撰文,将官员下海的权力腐败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洗钱”,以经商之名,将在位时收受的贿赂洗白;二是“权力投资”,在位时为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辞职后再到该企业工作,搞权力期权;三是“利用剩余政治资源”,利用其行政关系网,为企业牟利。

一名业已下海的温州正县级干部说,在温州,除个别“靠能力吃饭”的官员外,更多的人下海,依靠的还是自己下海前的行政资本。

而这时,前市长和前局长们的官职,往往会成为特殊的无形资产,在市场中获得相应尊崇,“这样的现象,在目前官员下海中,仍然还是属于多数”。

在温州商界,一个熟知的规矩是,企业聘任下海官员,仍要按行政级别区分不同待遇。“正县级的在温州一般是50万年薪,还会配车,有的企业还给进门红包。”

为什么给这么多钱?这名前官员并不愿多说。

业已下海担任新雅集团党委书记的前苍南县政协副主席陈如奏承认,民营企业聘任前官员,好处是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多的缓冲地带,特别在工商、税务等企业最敏感的地带,有“沟通机会”。

而另一方面,对小企业来说,借助这些前官员所具备的政治资源,可以获得更高层的政治资源,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平台。“社会影响大了,生意可以做得更大”。笃信此点的温州商人在不断吃到甜头后,显然对这套逻辑更加深信不疑。

在“官本位”根深蒂固的中国,防范下海官员搞权力期权,早为官方警惕。

2004年中组部颁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05年7月,在官员下海最普遍的浙江,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再度出台了名为《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

该规定从条件、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限制和监督要求。对官员“下海”也作出了明确从业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但综观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实。如何避免搞权力期权也不是一个规定就能解决的。

四年前,吴敏一曾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也许有的人经商后和原来的权力系统中人有默契,但这需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解决。这番话今天依然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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