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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了抚养费 不合理但不违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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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大学期间父亲断了女儿抚养费

5月20日,家住省城老军营二社区的张女士找到太原市妇联求助。求助的理由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前夫赵强(化名)便拒绝支付女儿小美(化名)的抚养费。可是靠低保生活的她,根本无法支付小美上大学的所有费用。

5月24日上午,记者跟随社区工作人员来到张女士家。一走进家门,只见旧报纸、旧广告宣传材料、硬纸板、饮料瓶子、小瓷器、棉花套子等被堆得到处都是。

“家里就这一件电器!”张女士指着角落的一台旧电视机说。由于操劳过度,45岁的张女士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大很多。张女士说,自从1997年与前夫离婚后,小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当时,法院判决赵强“每月付给小美生活费1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读书期间的学费凭票据由赵强承担二分之一”。

起初,赵强一直按月支付费用。在这过程中,张女士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工作,加之患上了严重的糖尿病,出去打工也是有心无力。10年来,母女俩维持生活的费用除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就是靠张女士捡破烂、摆地摊赚来的微薄收入。

从今年1月份开始,再婚后的赵强便以小美已经满18岁、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理由,拒绝支付小美的抚养费和学费等。

是否继续抚养双方各执一词

遭遇前夫“断粮”,张女士很是无助而又气愤。于是,张女士找到前夫赵强理论,要求已数月中止支付生活费的赵强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

对此,赵强认为,女儿小美现已读大学二年级,且已年满18岁,所以自己已经没有义务继续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赵强还认为,按照现在的政策,小美完全有能力靠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完成学业。

张女士则认为,女儿虽然已经年满18岁,但并没有完成学业,还不能独立生活,而且自己又体弱多病。作为父亲,赵强应该继续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

5月20日,怕影响女儿学习的张女士独自来到妇联求助,希望能通过妇联或者志愿者律师为女儿争取到一些费用,直到完成学业。

“摆地摊卖鞋垫、口罩、小瓷器赚钱很难,摆上一天有时也开不了张。捡报纸、废纸、饮料瓶子没有成本,一个月下来倒是能赚一些钱,可大街上哪有那么多报纸、瓶子让捡啊!”张女士说,与赵强离婚10年来,自己几乎没有添置过一件新衣服,小美小时候亲戚还给过几件新衣服,上学后一年四季就只能穿校服。

“女儿勤工俭学就会耽误学习,并且,助学贷款并不能替代父亲的抚养职责。”张女士认为。

律师观点:家长不管也没错

对于张女士所说的事情,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郭可淳律师认为: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依据《婚姻法》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中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文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郭律师认为,由此看来,已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中作出的详细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概念较以前明确。

郭律师认为,婚姻家庭法不反映民事法律中的等价、有偿原则,而更多地反映“人有天性、伦理和亲情”。我国法律之所以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时间界限做出明确规定,是为了避免子女不论长幼向父母无限制索取。

郭律师认为,虽然张女士很可怜,所说的理由从亲情上来说也成立。但从法律上来讲,赵强拒绝支付女儿小美生活费和学费的做法并没有过错。

本报记者任志霞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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