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俩未及时归还欠款被指控诈骗入狱
《法律与生活》杂志
2002年3月8日,刘玲、刘敏诈骗案一审正式开庭。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玲的辨护律师认为,刘玲并没有虚构事实谎称自己已向银行贷款50万元,因为有证据证实刘玲所在的政府部门正在为其办理贷款一事;刘玲经营的大海植物油脂厂拥有140余万元的资产,只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暂时性困难,对于不能立即还款这一事实,刘玲采取了积极的态度。2001年2月18日通过和李金刚协商,以葵花籽油抵货款31万元。李金刚时隔八天却以诈骗为由控告刘玲,这与事实和法律都是不能成立的。
在法庭上,刘敏的辨护人说:有证据证实刘敏到上海是为了向债务人姜国仁要钱,而确实姜国仁没有偿还能力,将娱乐公司抵给了刘敏。刘敏为经营该娱乐公司而长期在上海住下来。他以自己真实的身份证明和真名实姓从事经营,而且该娱乐公司就紧邻三位被害人经常到上海办业务时卸货的货场和下塌的招待所,最凑巧的是娱乐公司与这个招待所共用一个楼梯。哪一个愚蠢的诈骗犯也不会逃到被害人的眼皮底下去“藏匿”起来。至于检察机关所说刘敏在到上海后换了手机卡,刘敏的辩护人说,任何一个远道从齐齐哈尔到上海做生意的人,在主要业务都在本地的情况下都会使用当地手机卡,而不会用打一个电话花上一元多漫游费的原手机卡,仅凭这一点就断定刘敏是携款潜逃太过牵强。
2002年12月17日,刘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重申,自己回山东的目的是催要货款,因为货还没有加工完,刘玲没钱付货款,刘敏又去上海要账,结果要账不成立又被迫经营娱乐公司。刘敏当时没有告诉陈晓红、王学军自己在上海,在电话中刘敏让刘玲也别告诉他们在上海,其目的是不让他们去上海要钱,以便有时间将娱乐公司兑出还钱。
刘玲的二审辩护人表示,刘玲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在陈、王发货之前,刘玲是与刘敏单独联系的。刘玲根本不知道发来的货是陈、 王二人的,所以不存在事先预谋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在合同履行中,刘玲对李金刚等三人都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履行。刘玲借给刘敏37万元是她们姐弟之间正常的借贷往来(刘玲建厂时曾向刘敏借款40万元),根本不存在商量或非法占有货主现金的情况,而是刘玲预先留出还款时间,在法律上属合理的使用。未到还款期限之前,刘玲又两次到上海找刘敏还款。可见,刘玲并无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羁押11个月之后,2002年12月13日,铁锋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玲、刘敏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姐弟俩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2月28日,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2003年5月16日,铁锋区法院做出与一审相同的重审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2003年9月4日,齐齐哈尔中院认定刘玲、刘敏构成诈骗罪,各判处11年有期徒刑。
高院关注 重审启动
案卷中,有一份由刘玲亲笔书写的、按有刘玲红色手印的信件,刘玲在信件中这样写道:
尊敬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审判长、审判员:
您们好!
2002年12月13日接到铁峰区法院判我有合同诈骗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判决书后,真是晴天霹雳,别说是这样的重判,就是判我有罪无论从那种角度定诈骗事实都无法成立。法院如果对普通的经济纠纷都定诈骗的话,那么法律、法规中制定的制度在哪?可信度在哪?对于诈骗罪,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手段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我从未有过这样的故意和行为,定我有诈骗罪我不服,恳请中法(中院)的各位法官让我把真实的事实讲清楚。
1、法院定我欠李金刚的14万余元为诈骗,我不服,认定事实不清。因为我欠李金刚的45万元已付了31万元,怎能说给付的31万元是民事行为,而还未付的14万元就是诈骗呢?当时李金刚给我发葵花籽完全是为了报恩,是李金刚先主动给我打的电话要给我发货的,因为在2000年我帮他要过当时看来已是死账的货款300万元左右。期间付出的精力和财力李本人非常清楚。如果我想骗李德葵花籽款45万元,那么当初我就不会在收到货后主动给他打欠款收据,也不会付给他31余万元。
2、在收到陈晓红和王学军的货物后,我一直认为是刘敏给我发的,当陈晓红和王学军到我处催要款时我才知道,由于货物质量等各方面出现了问题,我们双方协议过段时间付款,我给他们写了还款条,票据中承诺农历的2月—4月底前货款全部付清。但是就在还款期还未到的请况下,铁峰区公安局就于2001年3月7日将我抓了,在这种请况下定我为诈骗合情合理吗?
3、在农历的4月底还未到的情况下,我给刘敏汇往上海37万元,是想让刘敏尽快的把公司运转起来,尽快的回陇(笼)资金归还货主,我们一直在积极地为货款努力,把这种积极的态度和积极的做法赘述(追诉)为诈骗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21个多月以来,我和刘敏无时不在承受着失去自由的悲观,身心思想的压力,精神的摧残,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年迈的父母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各种痛苦、压力和打击。我们渴望早日与亲人团聚。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更相信中法(中院)的法官是为我们主持正义,一定会公正的在事实面前保护我们的正当法律赋予我们各方面的权利不受侵害,一定会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刘玲
2002年12月19日
“刘方福多年的辛苦奔走,本案已经引起全国最高院的重视。2007年年初,本案已经由最高院指定地方法院重新审理。但至今判决还没有下来。”刘玲和刘敏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目前,该案在原一审法院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审理中。
2007年4月16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审监庭王庭长。对此案为何由基层法院重审,王庭长告诉记者:“今年年前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省高院审理,2007年春节后,黑龙江省高院将一审、二审判决全部撤销,因此,最终该案指定由原基层法院即铁锋区法院重新审理。”
当问及该案的审理进度时,王庭长告诉记者:“由于两个被告关押在不同地方,为了审理方便,我们正在决定将两个被告提到铁锋区看守所,开庭应该是在这之后进行。”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