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县长出庭应诉是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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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出庭应诉是法治进步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徐云鹏(吉林 军人)
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女县长单晓鸣坐在了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该县95岁的居民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一块宅基地的权属纠纷,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
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大背景下,海安县县长单晓鸣以被告的身份坐到法庭的被告席上,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县长一小步,法治一大步,县长直接出庭应诉极具标本意义。
一位风烛残年的老妪,一纸状子就能让充满蓬勃朝气的女县长坐在被告席上,首先表明社会法治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什么叫“法律地位平等”?我个人理解,这一规定至少包含着三层基本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不分优劣和高低。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也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没有这种规定,就谈不上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对不平等的平等维护;三是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对一切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综上所述,包括乡长、县长、市长甚至是省长、部长的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法制的尊重和维护,也是行政首长法治观念较强的表现,而且还是一次生动实在的法治培训和教育。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的做法,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政府工作将会大有裨益。
比如,便于行政首长发现和了解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核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促进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比如,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增强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既然“我在法庭上说的,代表我们的县政府,这答辩词也是我们集体商讨拟定的。”显然,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锻炼了自己,培养了机关,也提升了庭审质量。
再比如,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普法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诚如单晓鸣所言:“我来应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告诉老百姓,如果你觉得有理,可以到法院来诉讼,这是法律救济的最好渠道。老百姓会得到最公正的维护。”
《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17年了,但是到目前为止,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的情况仍非常普遍,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容乐观。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指出,要让“民告官”不再难,必须拿出硬措施。最高院能够出台“硬措施”,固然是百姓翘首以待的,千万别让他们失望。
其实,让“一把手”们放下架子,少搞委托代理,行政首长能够直接出庭应诉,就是一条硬措施、硬考验,各级政府也应该为此拿出“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