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殡仪馆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4日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指出,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个别公墓的经营者非法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丧事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完善。
殡仪馆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暂不具条件地区仍允许土葬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拟修法严禁炒买炒卖公墓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炒买炒卖公墓行为,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农村公益性墓地严禁“外用”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户外祭奠将严禁使用明火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根据征求意见稿,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