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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员工私订合同造假货牟利获刑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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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消息]射阳县一公司销售员潘某为捞“外快”,以单位名义私下订立销售合同,生产假冒产品,非法牟利10多万元。昨天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32岁的潘某系射阳县荣意来纺机公司销售员。去年4月,为了牟取暴利,潘某用手中单位的空白合同,分别与浙江和新疆的3家单位签订了15万余元的纺织机械供货合同。随后,潘某私自找到另外一家小作坊负责人周某,合伙假冒生产纺机产品,获利平分。而3家消费者发现巨资购买的产品竟是假货,盛怒之下向射阳荣意来公司提出索赔。经质量部门检测,这批假冒产品均系劣质货。据悉,潘某的造假行为,使自己单位损失达千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8000元。 (郭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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