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软件究竟是“流氓”还是“良民”?
石狮日报
3月下旬,被称为“中国反流氓软件第一案”的“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孙中鹏状告北京中国搜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搜” 的“IG phone”软件侵权案,有了最终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因孙中鹏没有证据显示其电脑价值因安装被诉软件而受贬损,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因此丧失了具体的可得利益,驳回了他要求中搜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4元的诉讼请求。至此,“中国反流氓软件第一案”以“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败诉而告终,而留给广大网民和法律工作者的,是关于中国在恶意软件侵害网民利益方面的法律空白的思索。猖獗
“流氓软件”不像计算机病毒那样具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它们一般具有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捆绑等特征,因此被人称为“恶意软件”。
在中国互联网界,恶意软件已形成一条众所周知的灰色产业链。据报道,全国已有数百家依靠各种插件为生的组织,其中不乏“正规公司”,有的年收入已超过千万。违法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恶意软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法行为。
违反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侵犯公民财产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恶意软件通过强制安装占用用户硬盘空间,自动运行占用CPU使用率、内存空间等系统资源,甚至有改动系统设置等行为,理论上会使用户电脑损失一部分系统资源,使用户运行正常程序时受到影响。
侵犯公民隐私权。某些恶意软件在运行过程中,监视用户的上网数据,试探用户的上网喜好,收集用户的Email地址等,将获得的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以供其市场分析。这显然侵犯了用户隐私权。失利
此案败诉,笔者分析了相关材料,认为有以下原因导致败诉。
首先是“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无明确法律定义。其次是侵权取证困难重重。这成为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孙先生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电脑价值因“恶意软件”而受贬损,以及该损害后果具有的财产价值,也没有证据显示孙中鹏因此丧失了具体的可得利益。这一点涉及到了虚拟财产的估值问题。关于虚拟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令虚拟物品具有了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但这仅仅是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解释,至于软件产生的CPU占用率、硬盘空间占用、内存空间占用等系统资源,却没有正式的解释。
值得欣慰的是,IT业35名知名人士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恶意软件惩治办法》的提案,人大已受理此提案,中国反恶意软件立法进程已进入初始阶段。(新华)